保险

厦门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信息申报登记办法的通知

  厦医管〔2019〕26号

  各定点医疗机构、各定点零售药店:

  现将《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信息申报登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

  2019年4月11日

  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信息申报登记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药机构)信息登记工作,规范医保服务行为,根据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定点医药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定点医药机构是指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签订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的定点医疗机构及定点零售药店。

  第四条定点医药机构信息申报登记实行分类申报、分类登记。定点医药机构申报、登记信息应遵循真实、完整、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五条定点医药机构登记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医药机构基本信息、医保相关管理人员、医保服务人员、医保相关终端设备、业务管理匹配、特定参保人、医保费用及相关诊疗信息、机构申报登记备案事项和其他按规定应申报登记事项信息。

  (一)医药机构基本信息,包括:机构名称、机构代码、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实际负责人、主要投资人及出资比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所有制性质、机构类型、机构等级、经营范围、服务项目、诊疗科室、诊疗科室对应的执业医师、执业医师对应的诊疗项目、核定床位数(包括实际开放床位数、各临床科室开放床位数)、医保结算账户、零售药店资质准入信息(如GSP认证证书)、医疗机构特殊业务资质准入信息(如线上续方、互联网诊疗资质)、医疗服务合作单位(包括名称、合作方式、合作内容、收益分配)、医疗机构业务用房使用面积、门诊业务使用面积、住院业务使用面积、辅助医技业务使用面积、零售药店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地理位置信息、医保电子邮箱等。

  (二)医保相关管理人员信息,包括:医保管理部门、信息技术管理部门、医保结算或财务管理部门、药械管理部门、价格管理部门、医务管理部门、病案统计部门、门诊管理部门等医保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及经办人,医保服务站人员、医保信息申报经办人等。

  (三)医保服务人员信息,包括:卫生技术人员、收费人员等服务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专业资格、执业资格、专业技术职称、所属科室、行政职务、主执业单位、是否多点执业、多点执业地点、联系电话等。

  (四)医保相关终端设备信息,包括:刷卡终端信息(包括IP地址、物理地址)、医保视频监控设施、刷卡终端与视频信息对应点位及信息安全认证等,医保专线信息、医保相关信息系统及供应商。

  (五)业务管理匹配信息,包括:疾病诊断对应临床路径主要或关键必选诊疗项目、药品、耗材,主要或重点诊疗设备、医疗设施、医保药品、医用耗材及特殊药品备案登记、药械备案采购、门诊医师上岗考勤申报等。

  (六)特定参保人信息,包括:家庭医生签约参保人、小区卫生服务站服务社区参保人、村卫生所服务居民参保人、医联体区域性服务参保人、特定疾病参保人、建议转外就医参保人、医养结合养老机构入住人员、委托代理配药人员、家庭病床建床参保人及其他限定服务范围的参保人信息等。

  (七)医保费用及相关诊疗信息,包括:参保人姓名、就诊时间、疾病诊断名称及代码、医保服务项目或药品名称、科室、类别、编码、费用、预约登记信息、检查检验结果、病理报告结果等。

  (八)机构申报登记备案事项信息,包括:开展手术及操作名称、医疗服务合作协议等。

  (九)其他按规定应申报登记事项信息。

  第六条定点医药机构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根据有关规定申报登记和变更。定点医药机构应于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变更申请登记。

  第七条医保服务人员信息发生变更,未通过变更信息审核的相关医疗费用,依据医保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定点医药机构注销、吊销证照或申请停业、歇业经营的,应自注销、吊销证照或申请停业、歇业经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经办机构申报,并将相关材料报送经办机构,未及时申报的,按医保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定点医药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本机构的信息登记工作,定期核查本机构登记信息,确保相关登记信息真实、有效、完整及准确。

  第十条信息登记实行申报审核登记制,定点医药机构负责申报,经办机构负责审核。未申报、未及时申报或申报信息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的,按医保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定点医药机构未及时申报、超范围申报及虚假申报等涉及的相关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并按医保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医保费用实行申报审核制,定点医药机构为责任主体,经办机构审核拨付,因虚假医疗、虚假医疗费用而导致医保基金损失或浪费的,按医保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以往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原《关于医保定点服务单位诊疗科室、项目及相关工作人员执行实名申报管理的通知》(厦社保〔2009〕4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