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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解读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四部门《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四部委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建〔2010〕189号)的要求,自2011年1月1日(含)起对安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受理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含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以下简称个人贷款)进行调整,现就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受理的个人贷款业务的借款申请人属于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应按照以下要求办理:

  (一)房屋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

  (二)房屋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二、新受理的个人贷款业务的借款申请人属于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应按照以下要求办理:

  (一)所购房屋为第二套住房的个人贷款发放对象仅限于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安阳市统计局最新公布的城镇居民人均住宅建筑面积的缴存职工家庭。

  安阳市统计局公布的2009年城镇居民人均住宅建筑面积为31.15平方米,即目前第二套住房的个人贷款发放对象仅限于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31.15平方米(不含)的缴存职工家庭。

  缴存职工家庭现有人均住宅建筑面积应根据缴存职工家庭现有住宅建筑面积及缴存职工家庭成员数量计算。缴存职工家庭成员包括:借款申请人、借款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二)所购房屋为第二套住房的个人贷款用途仅限于购买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住房,不得向购买第二套住房为公寓、别墅及其他高档住宅的借款人发放个人贷款。

  (三)所购房屋为第二套住房的个人贷款利率为同期首套个人贷款利率的1.1倍。

  (四)所购房屋为第二套住房的个人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即个人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房屋评估价值或实际购房款(以两者中较低额为准)的50%。

  三、对于借款申请人所购房屋属于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停止受理其个人贷款申请。

  四、借款申请人提供虚假信息的,应依据相关规定,追究借款申请人责任,停止发放个人贷款,记入个人信用信息记录。

  五、本通知下发执行前,已受理未发放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申请人所购住房已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仍按原规定、利率执行。本通知下发执行之日后的新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备案房产,按本通知执行。

  六、各单位接到本通知后,应做好有关工作,遇有问题,及时反映。

  安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限额

  2010年4月26日,安阳市2010年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工作会议审议决定,安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限额为:

  夫妻双方均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单笔最高限额40万元。

  夫妻双方一方或未婚人员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单笔最高限额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