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

在职职工死亡抚恤金

  根据《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11年7月1日起,将我省尚未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列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丧葬补助金纳入统筹基金支付标准

  尚未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丧葬补助金列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标准,按原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非因工及因病死亡丧葬抚恤费标准的通知》(赣劳社养〔2008〕15号)以及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非因工及因病死亡丧葬费标准的通知》(赣人社发〔2012〕73号)规定的丧葬补助金标准执行,即:2011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丧葬补助金为3200元,2012年1月1日起丧葬补助金为5000元。

  二、抚恤金纳入统筹基金支付标准

  尚未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列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抚恤金标准,按死亡时上一年度所在市、县(区)企业单位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标准,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计发1个月,最多不超过10个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计算到月,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其中,企业在职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按本《通知》纳入统筹基金支付的抚恤金与按原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非因工及因病死亡丧葬抚恤费标准的通知》(赣劳社养〔2008〕15号)规定抚恤金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参保单位按原资金渠道列支。

  三、其他

  1.从2011年7月1日起,基本养老金或退职生活费尚未列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并已按规定办理病退、退职手续的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抚恤金按死亡时上一年度所在市、县(区)企业单位月人均基本养老金10个月标准)列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2.2011年7月1日至本《通知》下发前,用人单位在职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用人单位已支付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通知》规定标准支付给用人单位。

  3.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人身份参保后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按本《通知》规定支付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后,不再退还以个人身份参保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个人账户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

  2011年7月1日至本《通知》下发前,未退还以个人身份参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可按本《通知》规定享受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已退还以个人身份参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享受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4.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企业单位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以统计部门发布的数据为准。

  5.原有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政策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国家有新规定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6.本通知由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