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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地区住房公积金提取办理程序

  ●1、职工本人提供合法有效的相关证明,向所在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下设的管理部提出申请;

  2、中心或管理部核实、符合条件的领取《住房公积金支取审批表》;

  3、中心或管理部审核职工填报的《住房公积金支取审批表》和相关证明,符合条件后办理提取手续;

  4、职工持中心或管理部有关凭证到委托银行提取或办理还贷转帐手续。

  ●提取人在提供《住房公积金支取审批表》的同时,需根据不同情况提供下列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一)离休、退休的:

  1、退休批复一份;2、身份证复印件一份;3、职工住房公积金储金手册。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

  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医院证明或劳动能力鉴定证明一份;3、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一份;4、职工住房公积金储金手册。

  (三)出境定居的:

  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出境定居证明一份;3、职工住房公积金储金手册。

  (四)工作调离本行政区域的:

  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调令复印件一份;3、职工住房公积金储金手册。

  (五)死亡的:

  1、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2、继承人(如是配偶提供结婚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3、职工住房公积金储金手册。

  (六)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借款合同复印件一份;3、银行出具的还款明细证明一份;4、所购房屋产权证及房产部门有关税费发票复印件一份;5、支取配偶公积金的应提供结婚证复印件一份。

  (七)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

  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工资收入证明一份;3、房屋租赁合同一份。

  (八)上年或当年购买自住住房的:

  1、购买集资建房的提供:

  A、身份证复印件一份;B、集资购房协议、工程立项复印件各一份;C、支取配偶公积金的应提供结婚证明复印件一份。

  2、购买商品房的(含异地商品房)

  (1)在建工程:

  A、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一份;B、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一份;C、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一份;D、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一份;E、首付款发票复印件一份;F、身份证复印件一份;G、支取配偶公积金的应提供结婚证复印件一份。

  (2)竣工的工程:

  A、房屋产权证原件、复印件一份;B、办理房产证契税、登记费等发票复印件一份;C、身份证复印件一份;D、支取配偶公积金的应提供结婚证明复印件一份。

  3、购买二手房的

  A、身份证复印件一份;B、过户之后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C、交易双方的买卖契约原件、复印件各一份;D、房产过户中产生的所有契税发票复印件一份;E、支取配偶公积金的应提供结婚证明复印件一份。

  (九)上年或当年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

  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经房地产管理机构、城市规划管理机构批准建造住房的相关文件。3、支取配偶公积金的应提供结婚证明复印件一份。

  (十)上年或当年大修自住住房的:

  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有关房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质量鉴定手续证明。3、支取配偶公积金的应提供结婚证明复印件一份。

  (十一)职工子女上大学确有其困难的:

  1、乡、镇、街道居委会出具的家庭困难的证明;2、提供学校录取通知书或就读学校开出的学习期间所需学杂费和生活费用的证明;3、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4、支取配偶公积金的应提供结婚证复印件一份。

  (十二)职工本人、配偶、父母、子女患第一条第二目第6款规定的九种重大疾病的,应提供:

  1、县以上医疗单位盖章确认的病历证明;2、提取人与患者之间的关系证明、住院证明及费用凭证;3、提取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十三)职工在本区内调动、户口未迁出本区的,由原单位出具调动证明,其本人名下的公积金转入新单位,不得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