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

大病范围是什么?

  大病范围是什么?大病医疗从保险形式来说,可分为两种。一种是社保的大病医疗,是为保障城镇职工重大疾病医疗需求而建立的专项医疗保险基金,用于支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年度内累计发生的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另一种是商业险大病医疗,是保险公司按照保险条款的约定为特定保险人承保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障。

  需要注意的是这两种大病医疗保险范围内的重大疾病的解释并不完全相同,因此消费者在投保和使用时要加以选择。社保大病医疗保险范围内的费用报销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需要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的发票,分为普通门急诊费用报销和住院费用报销,还有大额医疗统筹,有一定的限额;而商业保险的大病医疗保险范围内的费用是提前给付,即只要医院确诊患有保单中的大病,立即按合同约定全额赔付。

  社保保障能力是有限的,只能给予较低的保障;而商业保险能够根据保险人自己设定的保额进行赔付。

  大病医疗保险不包括的范围如下:1。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院就诊的(紧急抢救除外);2。患职业病、因工负伤或者工伤旧病复发的;3。因交通事故造成伤害的;4。因本人违法造成伤害的;5。因责任事故造成食物中毒的;6。因自杀导致治疗的;7。因医疗事故造成伤害的;8。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医疗费用应当自理的。

  城市案例:湖北省新农合大病范围

  我省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政策实行全省统一。大病保险起付线指年内个人自负的累计合规医疗费用补偿起付线,不含每次住院新农合报销起付线以下个人负担部分。2013年,大病保险起付线标准统一为8000元,个人自负合规医疗费用8000元至3万元部分报销50%;3万元至5万元部分报销60%;5万元以上部分报销70%。鼓励大病保险市(州)内定点医疗机构为参合患者提供“一站式”即时结报。大病保险报销政策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合规医疗费用是指实际发生的、符合诊疗规范、治疗必需、合理的医疗费用,具体范围见《湖北省卫生厅关于新农合大病保险报销范围的通知》(鄂卫通〔2013〕162号)及各市(州)的有关规定。

  大病保险政策还规定,超过规定缴费时限出生的新生儿在出生当年,随参合父母获取参合资格,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参合患者办理大病保险报销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合作医疗卡原件;出院小结及诊断证明;医药费用总清单;新农合报销凭证;其它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目前我省十堰市、恩施州已经启动报销工作,其他市州的报销启动时间预计在12月份,届时将会把全年的费用一并追补。具体细节请咨询县(市、区)新农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