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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公积金提取条件

  【住房消费类提取】职工有下列住房消费情况之一,且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集资建房、二手房的;

  (二)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的;

  (三)通过市场租赁方式依法租赁住房,并且每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20%的(按照职工夫妻双方计缴住房公积金月工资收入之和计算);

  (四)租赁武汉政府廉租住房的。

  【其他类提取】职工及配偶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无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离休、退休的;

  (二)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无接收单位的;

  (三)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不在武汉或者户口迁出武汉市或者出境定居的;

  (四)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男职工年满50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的;

  (五)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个人账户余额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

  (六)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集中托管户满2年或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2年(《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颁布以前)仍未重新就业的;

  (七)职工家庭享受武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八)因考取全日制大学(含研究生)后辞职读书的;

  (九)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相关专题:大病提取公积金】缴存职工、配偶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重症范围包括:慢性肾功能衰竭需作肾透析治疗及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恶性肿瘤(含白血病);慢性重症肝炎、肝硬变];

  (十一)职工家庭遭遇火灾、地震,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需要提醒的是,以上武汉公积金提取条件,仅供参考!建议可以向武汉公积金管理部门咨询,或者拨打住房公积金查询电话12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