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

生育保险联系单

  参保职工办理生育住院或申领生育津贴和医疗待遇时,应当出具《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或本市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签发的《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生育保险专用)》。

  生育保险联系单办理条件:双方户籍不是北京市,现居住在本辖区或工作在本辖区的合法夫妻,参加本市生育保险,拟在本市各医疗机构进行围产保健和生育子女。

  生育服务联系单办理流程所需材料:

  1、社保卡;

  2、双方身份证;

  3、户籍地开具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4、双方户口簿;

  5、双方结婚证;

  6、外省市生育服务证(一年内)或户籍所在地街道或乡镇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的婚育证明;

  7、现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开具的居住证明或《暂住证》;

  8、双方工作单位出具的婚育证明或户籍所在地街道或乡镇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的婚育证明;

  9、无《暂住证》的,工作单位在本辖区注册的,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以上材料均需要原件和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