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

国寿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

  投保范围:凡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夫妇及其子女,年龄在一周岁至六十五周岁的身体健康者,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计划生育家庭成员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保险期间:一年;

  保险金额:最低2万元;

  交费方式:一次交清;

  产品简介

  专门为计划生育家庭而开发设计的,以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夫妇及其子女为保险对象的保险业务。可以增强计划生育家庭防范和抵御风险的能力,解决计划生育家庭的后顾之忧。

  1、国寿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

  意外身故、伤残

  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

  2、国寿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A款)(2013版)

  意外身故、伤残

  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费用补偿

  【相关介绍】国寿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A款)(2013版)利益条款

  一、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人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该被保险人的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人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本公司仅按其中一处的伤残等级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不完全相同且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只有一处,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完全相同或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有两处或两处以上,本公司将该伤残等级在原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并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能采用《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三)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所给付的上述各项保险金之和以本合同约定的人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上述各项保险金达到人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责任

  (一)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诊疗,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它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的部分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况在保险单上载明。

  (二)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除另有约定外,本公司继续承担给付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责任的期限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九十日为限。

  (三)本公司对所有被保险人所负给付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以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所有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责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