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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赣市公积金字〔2019〕46号

  各办事处:

  根据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赣州市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市府办发〔2019〕6号)要求,为做好我市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住房公积金提取工作,经市中心研究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取条件

  提取申请人为加装电梯的既有住宅权利人及其配偶。

  二、提取时限

  提取申请人自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审批之日起一年之内可申请提取。

  三、提取次数

  提取申请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不计入其住房公积金使用次数,同一提取申请人同一套住宅只限提取一次。

  四、提取额度

  提取申请人及其配偶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其扣除财政资金奖励补助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后实际分摊出资的工程建设费用,且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至少保留100元。

  五、提取资料

  1、提取人身份证。如该套加装电梯住宅的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权利人不是提取人的,须提供结婚证;夫妻双方共同提取的,须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和结婚证。

  2、提取人银行卡或存折(建行、工行、农行、中行和赣州银行)。

  3、加装电梯住宅的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

  4、加装电梯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和个人实际支付费用票据。

  六、其他事项

  我市其他县(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特此通知

  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