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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盐城市市直就业困难人员申报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城南新区组织人事部:

  根据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盐政办发〔2018〕47号)文件精神,现将《盐城市市直就业困难人员申报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县(市、区)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1月12日

  盐城市市直就业困难人员申报认定管理办法

  根据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盐政办发〔2018〕47号)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中,在市直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的;特困职工家庭的;残疾的;城镇家庭零就业和农村零转移家庭贫困户的;女35周岁以上和男45周岁以上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女35周岁以上和男45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夫妻均下岗失业或单亲家庭下岗失业人员;优抚家庭人员;军队退役人员。

  二、就业困难人员申报认定程序

  就业困难人员申报认定,实行本人自愿申请、社区(村)初审、街道(镇)复核、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认定的办法。

  (一)本人申请

  申请人本人持《就业创业证》、身份证、户口簿、养老保险手册或社保卡以及有效期内的相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社区(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申请,填写《盐城市市直就业困难人员情况登记表》(一式三份),并根据情形同时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是指由县(市、区)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2.特困职工家庭的:是指由县(市、区)级以上工会组织认定的具有特困职工资格家庭的。应提供工会组织核发的《特困职工证》;

  3.残疾的:是指由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具有残疾人资格的。应提供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4.城镇家庭零就业和农村零转移家庭贫困户的:“零就业家庭”是指城镇家庭中,所有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家庭。应提供法定劳动年龄内该家庭成员《就业创业证》及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相关材料,并填写《零就业家庭情况登记表》。“农村零转移家庭贫困户的”是指经扶贫部门确认的农业低收入家庭中,2人及以上的有转移就业愿望,均未从事二、三产业,也未从事高效农业的家庭成员。应提供扶贫部门核发的《扶贫对象帮扶手册》,没有《扶贫对象帮扶手册》的,应提供扶贫部门(经授权的镇、街道)出具的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相关材料;

  5.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女35周岁以上和男45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被征地农民”是指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在册农业户口。应提供国土部门出具的土地被国家征用的材料;

  6.夫妻均下岗失业或单亲家庭下岗失业人员:夫妻双方均下岗失业的应提供《结婚证》。“单亲家庭下岗失业人员”是指离异或丧偶者抚养未成年子女或赡养老人,没有稳定的就业岗位或经济来源的。离异者应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协议书,丧偶者应提供配偶死亡的、火化的或户籍注销的证明;

  7.优抚家庭人员:“优抚对象”是指持有《江苏省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证》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本人等。优抚对象家庭人员包括优抚对象本人及其父母、配偶、子女。优抚家庭人员应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江苏省优扶对象抚恤补助证》;

  8.军队退役人员:是指应征入伍服役的军士、兵,经部队批准退伍,并持有《退役士兵(士官)证》或《军官证》的退役人员。应提供《退役士兵(士官)证》或《军官证》。

  当户籍和社会保险隶属关系不一致时,到社会保险关系隶属地人社部门办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

  (二)社区(村)初审

  社区(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受理、核实相关资料,对符合条件的公示三天;如无有效投诉,在《盐城市市直就业困难人员情况登记表》上签署意见,每季度第一个月5号前将上季度申请人员材料统一报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三)街道(镇)复核

  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对社区(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上报的材料予以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在《盐城市市直就业困难人员情况登记表》上签署意见,每季度第一个月15号前将上季度申请人员材料统一报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认定。

  (四)市直认定

  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每季度第一个月25号前审核申报材料,在《盐城市市直就业困难人员情况登记表》上签署认定意见,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在《就业创业证》加盖“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专用章”,记载就业困难类别;《盐城市市直就业困难人员情况登记表》市、街道(镇)、社区(村)各保留一份,《就业创业证》等由社区(村)劳动保障服务站退还给申请人。

  三、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注销

  就业困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注销认定,并不再作为就业困难人员统计:

  (一)失业登记被注销的;

  (二)已办理退休手续的;

  (三)服刑的;

  (四)死亡注销的;

  (五)社会保险隶属关系或户籍迁出本市的;

  (六)单位录用的;

  (七)夫妻双方均失业、城镇家庭零就业或农村零转移家庭贫困户的家庭成员中有一人已实现比较稳定就业的;

  (八)自愿终止的;

  (九)其他不符合就业困难认定条件的。

  四、加强动态管理

  (一)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审核和管理,应严格按规定条件、程序和要求办理,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如申报人员弄虚作假的,撤销对其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如违反规定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的,一经核实,对有关责任人员严肃处理。

  (二)就业困难人员每季度应主动与社区(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联系,申报本人就业、失业情况,接受就业服务。

  (三)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健全与工商、税务、财政等相关部门的信息交换制度,及时沟通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和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的落实情况;依托街道(镇)、社区(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定期上门走访,调查了解困难人员就业及享受政策等情况,并及时告知,落实就业困难人员政策,做到动态管理服务。

  (四)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被注销的,应及时在有关台账和数据库中记录;社区(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应通过电话、公示等方式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应将《就业创业证》交所在社区(村)人力资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办理注销手续。

  (五)本申报认定管理办法中所称比较稳定就业的标准是:被用人单位招聘录用的;自谋职业,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的;灵活就业,本人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月均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并稳定在3个月以上的。

  五、本文件自2018年9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