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

关于调整泸州2016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

  一、关于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我市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详见附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的行业风险类别。

  二、关于行业基准费率

  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一类至八类行业的基准费率分别按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4%、0.8%、1.2%、1.5%、1.8%、2.2%、3.0%、4.0%执行。各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可根据经济产业结构变动、工伤保险费使用等情况适时调整。

  三、关于费率浮动

  用人单位参保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以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等因素,每一至三年确定其在所属行业不同费率档次间是否浮动。

  一类行业费率分为三个档次,用人单位上年度基金收付率(基金支付金额与收入之比)>100%的,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向上浮动至120%;上年度基金收付率>150%的,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向上浮动至150%。

  二类至八类行业费率分别分为五个档次,用人单位上年度基金收付率<10%的,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向下浮动至50%;上年度基金收付率<50%的,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向下浮动至80%;上年度基金收付率>100%或工伤发生率超过全市参保单位职工工伤平均发生率的,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向上浮动至120%;上年度基金收付率>150%,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向上浮动至150%。

  已参保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根据新核定的行业类别基准费率及浮动档次从2015年10月1日起进行调整。本次调整,按新办法计算的费率比按原办法计算的费率增幅大于30%的,按原办法计算的费率130%确定缴费费率;按新办法计算的费率比按原办法计算的费率降幅大于50%的,按原办法计算的费率50%确定;同时,确定的缴费费率不得低于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

  本通知从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