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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调整购建外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材料要件的通知

  各直属管理局、各处室:

  为贯彻落实“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定位,重点保障职工购买刚需住房,防止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炒房投机,根据《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购、建外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外省购、建自住住房房价款或偿还住房商业贷款本息的,需增加提供本人及配偶任一方在购、建房所在地可供查核的户籍身份证件及购、建房前已在该地连续正常缴存半年及以上的社保(或住房公积金)材料。职工在其购、建房所在地购建房前已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半年及以上,并已通过异地转移接续平台转入我省的除外。

  本通知自10月1日起执行。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2019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