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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调整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

  连住公委〔2019〕2号

  为进一步做好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工作,支持跨地区职工个人住房贷款需求,保障缴存职工权益,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建金〔2016〕230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就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异地贷款申请条件。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购买自住住房申请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取消现行异地贷款政策中“户籍地为本市”的申请条件。

  二、明确异地贷款使用条件。对已使用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含异地贷款)的在本市缴存职工,无论贷款是否已结清,不予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三、本通知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2019年9月1日之前已受理的异地贷款申请仍按调整前政策执行。

  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9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