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

福建省关于车险投保实名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银保监发〔2019〕85号

  根据《保险法》《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不含厦门)机动车辆保险(以下简称车险)承保工作流程,提高客户信息真实性,防范化解垫资风险,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打击洗钱、商业贿赂等违法犯罪行为,促进车险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我局决定在车险领域推行“投保实名缴费”和“投保短信验证”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

  (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自然人的缴费客户(摩托车、拖拉机除外)必须通过实名认证系统进行实名认证。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在收取保费时,信息系统应当识别和记录收取保费的对方账户名称及账号信息,并通过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保信)全国车险信息平台,完成实名缴费认证。

  (二)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自然人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各保险公司自行进行实名认证。

  (三)严禁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其他第三方机构及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等以各种形式垫付保费。

  (四)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引导投保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本人(本单位)账户一次性全额支付保险费(包括批增保费),并为投保人提供POS机刷卡、网络支付等便利方式缴纳保费。

  (五)对于现金缴费或无法通过技术手段进行实名认证的情形,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审慎评估投保人与车主的关系,向双方提示可能存在的矛盾纠纷及风险隐患,并引导至保险公司经营场所内办理投保,参照《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17〕54号)要求对销售环节录音录像,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六)上述影音资料保存时间不少于5年,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如遇消费者投诉、法律诉讼等纠纷,还应至少保存至纠纷结束后2年。各保险公司应对上述录音录像进行质检。

  (七)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在承保家庭自用车时,应通过中国保信全国车险信息平台,验证投保人名下手机号码信息,确保客户信息真实、完整。

  二、工作要求

  (一)各银保监分局要加强属地监管,指导当地保险行业协会开展相关工作,密切监测舆情和市场反映,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维护当地市场稳定,有问题及时向省局报告。

  (二)省保险行业协会应加强和中国保信沟通联系,及时为各保险公司做好相关技术辅导和统筹协调工作,并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便民等角度出发,科学合理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和工作指引。省及各设区市保险行业协会应把实名缴费和短信验证执行情况作为自律工作的重点,加大自律工作力度,特别是要加大对有关录音录像的自律检查力度。

  (三)各保险公司要加强对车险投保实名缴费和短信验证工作的组织领导,由省级分公司总经理负总责,抓紧完善财务、业务流程,制定有效管理制度,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各项工作。同时,要及时报告总公司,严格对车险业务归属地的内部管控。

  (四)保险公司要加强对销售人员和保险中介机构的培训和管理,按本通知要求完善合作协议。

  (五)省及各设区市保险行业协会应协调各保险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加大宣传力度,正确引导舆论,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赢得消费者的理解和支持。

  本通知自2019年5月3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