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

秦皇岛市直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药费管理

  秦皇岛市直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药费管理的具体事宜如下:

  一、离休干部医药费管理渠道。市本级纳入公费医疗管理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以及按“减一补一”政策纳入市财政报销医药费的部分企业离休干部,由市委老干部局负责医药费的审核、报销;纳入市本级医药费统筹的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医药费,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保中心负责管理。

  二、离休干部门诊管理。离休干部在定点医院就医时,经治医生要根据病人的实际情况,将病人的病情及诊疗经过(包括时间、科别、医生签名、病人症状、检查,、诊断、治疗、用药等情况)认真、详细的记录在病历本中,诊断和病情处理相吻合,处方与病历记载相一致;病人每次就诊,医生都要查看病历本中记录的原来的检查、治疗、用药等情况,避免重复检查和重复用药。

  三、离休干部住院管理。离休干部住院期间不得报销门诊费用。离休干部住院床位费每日最高支付限额为80元,超出部分自理,每日床位费低于80元的实报实销。

  四、离休干部用药管理。针对离休干部就医、用药情况,确定离休干部医药费报销范围。离休干部门诊及出院带药,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即急性疾病一般不超过一周量,慢性疾病带药不超过一个月量。(《秦皇岛市市直离休干部医药费报销范围》附后)

  五、离休干部因急症或抢救不能及时到定点医院就诊的,可就近诊治,并在3日内(节假日顺延)报管理部门备案。待病情平稳后,转往定点医院。

  六、离休干部因病情需要转往外地治疗的,应由市内三级以上定点医院提供转诊转院手续,并报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转往外地治疗。但不得转往外地各类企业医院、中外合资医院、集体所有制医院、社会办医和个体诊所。

  七、居住在市、县、区和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须就近选择1~2家医院就医。

  八、离休干部赴外地(不含出国及港、澳、台地区)探亲、旅游期间患病,符合急诊条件的可在当地医疗机构救治,需住院治疗的,须报管理部门备案。

  九、离休干部因病情需要,使用一次性医用材料或人工器官,如支架、球囊、起博器、吻合器、人工关节、人工晶体等,由定点医院主治医师填写申请单,科主任签字,经医院医保科同意,报管理部门审批。属于国产的,费用全额报销;属于进口或合资的,离休干部个人负担15%。

  十、离休干部报销门诊医药费要凭医院发票、处方和药品费用明细清单;离休干部报销住院医药费要凭医院的发票、诊断证明和住院明细单。凡在同一处方或明细单中含有自费诊疗项目、自费药品且不能显示其价格的,该医疗单据不予报销。

  十一、离休干部医药费实行定额预发,节约归己,超额实报实销的办法。每年离休干部医药费定额为4500元,定额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市委老干部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商定。

  十二、离休干部实行定点医疗。由市委老干部局审核医药费的定点医院为市第一医院、市中医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市第三医院、海港医院、市直机关门诊部、市委老干部活动中心医务室、市军工医院,上述医疗单位均不含所属分院。企业及非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定点医院为:市第一医院、市中医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市第三医院、海港医院、市第二医院、市肿瘤医院,408医院、281医院、港口医院、耀华玻璃集团公司医院、开发区医院、北戴河人民医院、山海关人民医院、新世纪小区门诊部。除市第一医院二分院外,上述医院不含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