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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淮安市外来务工人员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淮人社发〔2018〕166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调整淮安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淮人社发〔2018〕145号)要求,从2018年8月1日起,明确全市外来务工人员最低工资标准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市直、清江浦区、开发区:执行二类地区工资标准,为1830元/月;

  其他县区(淮安区、淮阴区、洪泽区、涟水县、盱眙县、金湖县):执行三类地区工资标准,1620元/月。

  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市直、清江浦区、开发区:为16.5元/小时;

  其他县区(淮安区、淮阴区、洪泽区、涟水县、盱眙县、金湖县):为14.5元/小时。

  三、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一)加班加点的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劳动者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四)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