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

淮安市关于进一步做好生育保险工作的通知

  淮人社发〔2018〕144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计生委:

  为贯彻《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做好生育保险工作的意见》(苏人社发〔2018〕10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生育保险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生育保险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94号)各项工作要求,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主动适应计划生育政策调整,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制度保障能力,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和使用生育保险基金,确保基金收支平衡,实现生育保险制度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任务

  (一)严格执行生育保险政策,保障参保职工合法权益。按照《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通知》(淮政办发〔2014〕121号)要求,全面落实我市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和支付标准,参保职工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标准支付。要确保参保职工生育保险待遇落实到位,按照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各项待遇,杜绝拖欠和支付不足现象。

  (二)加强基金征缴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结合全民参保计划实施,进一步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将所有用人单位和职工纳入生育保险覆盖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加大基金征缴力度,依法征收生育保险费,做到应缴尽缴。加强生育保险定点协议管理,切实保障参保人员生育医疗权益,促进生育医疗服务行为规范。加大付费方式改革力度,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实行按单元、病种付费,由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充分利用医保智能监控系统,强化监控和审核,控制生育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三)合理使用风险调剂金,实行费率动态调整。严格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统筹工作的实施意见》(淮政办发〔2012〕18号)确定的标准和办法,提取和使用市级风险调剂金。当预算单位完成预算收支计划,达到上级目标考核要求,仍出现资金缺口,而累计结余又不足支付时,市级风险调剂金应当给予补助。调剂金补助后仍不足支付的,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补贴,保障基金当期支付。

  当全市生育保险基金运行出现当期赤字,且全市累计结余可释放水平(即全市累计结余/全市当期月平均赤字)不足15个月时,上调生育保险费率;当全市生育保险基金运行当期结余,且全市累计结余超过15个月平均支付水平(即全市累计结余/全市当期月平均支出)时,下调生育保险费率。当基金出现运行风险时,立即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报告,启动费率调整工作,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四)加强基金运行分析,准确监测基金运行情况。加强生育保险运行风险管理,建立基金监测制度,至少每季度分析一次生育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并对运行趋势做出预测。全面建立基金风险预警机制,将基金累计结余控制在6-9个月支付额度的合理水平。将基金征缴收入和待遇支出的变化、累计结余的可释放水平和月平均支付水平等关键性指标作为监控的重点,及时发现运行风险。当基金出现运行风险或结余过多时,各统筹地区应及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报告。符合上级确定的费率调整条件时,市局将及时报告市政府,向省政府申请调整费率。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领导,统筹推进。各县区要充分认识生育保险在维护女职工基本权益、促进女职工就业、提升人口素质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切实加强对生育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好统筹协调工作。

  (二)广泛宣传,稳步实施。各县区要加强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大力宣传生育保险的重要意义、参保办法、待遇标准,合理引导职工预期,妥善回应职工关切。

  (三)部门协作,形成合力。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计生部门要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及时研究解决生育保险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确保生育保险平稳运行。

  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