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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怎么报销医药费

  医保怎么报销医药费?

  一、如经定点医疗机构医生诊断需要住院治疗的参保病人,可自主选择本市任一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及医疗技术条件收治参保病人,严格执行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入院及出院标准。

  参保人应当配合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入院、出院标准及住院管理规定。住院治疗符合出院标准不按规定出院的,自定点医疗机构医嘱出院日期之次日起发生的费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二、定点医疗机构在为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时,应当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收费;应当尽可能使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

  住院参保人必须使用属个人自费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和昂贵特殊医用材料的,须经参保人或家属同意并签字。

  参保人出院时,定点医疗机构开具出院医嘱中,出院带药的品种和数量应当符合本次就诊疾病病情所需,一般不超过7日量。出院医嘱开具的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三.住院参保人因病情需要转往市内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须由定点医疗机构主诊医生根据有关标准及规定提出转诊理由,经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或科主任签字,由定点医疗机构医务(医保)管理部门审核并报本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认。急、危重病例可先行转院,并于5个工作日内补办转院确认手续。

  参保人住院期间按规定转院治疗的,转入医疗机构起付标准高于转出医疗机构的,参保人须补交起付标准差额费用,低于转出医疗机构的,不需另付起付标准费用。

  四、定点医疗机构对符合出院或转院标准的参保人办理出院或转院时,应事先告知参保人或家属,并将告知情况及手续存档备查。不得将未达到出院或转院标准的参保人安排出院或转院。

  门诊特定项目待遇办理程序

  1、办理门诊特定项目(急诊留观无需登记)登记的,由指定定点医疗机构主诊医生或医保责任医师填写《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特定项目证明书》(以下简称《门特证明书》)。申请开设家庭病床申请的,凭广州市医疗保险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到指定可开设家庭病床的定点医疗机构,由主诊医生填写《门特证明书》。

  2、以上手续完成后,经定点医疗机构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或科主任(或指定专家)签字,由定点医疗机构医务(医保)部门审核盖章,并由医保办或医保办委托的部门将参保人的《门特证明书》内容录入医保信息系统。

  3、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进行信息录入及确认后,医保系统对门特项目有效期予以自动登记待遇,有效期开始时间为确认时间。

  4、定点医疗机构通过医保信息系统打印有登记结果的《门特证明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参保人,一份医疗机构保存备查。

  所需材料:主诊医生或医保责任医师填写的,并经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或科主任签字,医院医务部门审核、盖章的《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特定项目证明书》,一式一份;社会医疗保险凭证、近期病历资料,有效身份证件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