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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政策解读

  党的十九大报告作出了“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战略部署,提出了“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的民生举措。为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消除城乡二元制医保待遇差别,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促进社会保障公平,近日,市政府出台《盐城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从2018年1月1日起,全市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昨天,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记者就社会各界关心的相关热点话题采访了市人社局负责人。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办法》的出台背景。

  答:2016年1月,国务院出台《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明确要求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2016年12月,省政府出台《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78号),在全省范围内部署这项医保改革工作,明确将新农合从卫计部门整体移交至人社部门,2017年6月底前完成工作职能调整和经办机构整合,2018年1月起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部署要求,市政府于2017年4月印发《盐城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盐政发〔2017〕26号),明确要求按照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原则,由市人社局负责研究制定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涉及130万城镇居民和560万农村居民,“待整合地区数”居全省第一,“待整合人数”居全省第二。制度整合前,全市城镇居民医保和各地新农合分别有一套独立的政策体系和信息系统,该《办法》的制定,就是通过梳理、比对进行整合,建立“合二为一”的城乡居民医保政策体系。

  问:《办法》体现的总体原则是什么?

  答:按照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整合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管理体制,把握了“平稳”的总基调:

  一是平稳衔接。《办法》突出“推行全民医保体系建设”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协同联动,注重整合前后政策的平稳过渡,兼顾城乡居民医保与职工医保的顺畅衔接,积极稳妥地推进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

  二是平稳保障。严格落实省有关待遇补偿标准,按照“整合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总体水平不增加”的原则,《办法》融合了原两项制度的优势,增强全体参保居民的获得感;按最新的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统计,可报销品种数3175种(通用名),比原新农合药品目录规定的978种,增加了3倍多,这部分参保群体待遇水平明显提高;医保基金侧重“保住院、保大病门诊”,突出向困难群体和大病患者倾斜,适度提高普通疾病、慢性病门诊待遇水平。

  三是平稳运行。《办法》在强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的同时,兼顾医保基金的可持续发展,实行市级统筹、分级管理、风险调剂;导向分级诊疗、基层首诊,避免过度消耗医疗资源;针对城乡差距、地区差异,采取“一制两档、差别缴费、差别待遇”和“三年过渡”的方法,确保医保基金安全和制度运行平稳。

  问:《办法》在参保对象范围和基金筹资方面明确了什么机制?

  答:主要统一了城乡居民医保覆盖范围,明确了医保基金多方共担筹资机制、稳定增长筹资机制、财政补助分级承担机制。

  问:《办法》在参保缴费方面作出哪些新规定?

  答:主要明确了扩面征缴责任,医保关系跨地区跨制度转移接续办法,以及城乡居民的参保缴费周期。明确了县、镇两级对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扩面工作的组织领导责任和村(社区)、教育教学机构对居民、学生参保缴费的协助责任,实现参保“全覆盖、不重复”。明确了享受医保待遇年度周期和年度集中缴费时间。原城镇居民医保中的学生儿童保险年度周期由学年制(9月1日至次年8月30日)调整为自然年度制(1月1日至12月31日),实现所有城乡参保居民保险年度的一致。建立了变动人员“破年参保”机制。对年中退役军人、毕业生、外地迁入人员、新出生人员等,畅通“无间隙保障”渠道,且只需缴纳当年筹资标准中的个人应缴部分;明确新生儿在出生3个月内参保缴费的,可溯前(自出生之日)享受医保待遇。过渡期内实行“一制二档、差别缴费”办法。

  问:《办法》在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方面为民众带来哪些新实惠?

  答:主要明确了补偿范围、待遇体系、待遇标准和门诊特定病病种范围,以及重大疾病和参保居民生育费用补偿办法。

  统一了城乡居民医保的医疗费用的报销范围。城乡居民与城镇职工一样,执行全省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整合后,原新农合参保人员重大疾病自费药品率将从50%下降到10%左右。

  强化了“分级诊疗、基层首诊”导向。适度拉开了不同等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档次和补偿标准,提高了基层医疗的报销比例,并通过政策杠杆鼓励双向转诊。

  扩大对慢性病、特殊病(大病)的门诊医疗保障范围。慢性病病种由原城镇居民医保3种、原新农合10种扩大到13种;特殊病(大病)病种由原城镇居民医保5种、原新农合11种扩大到14种。

  适度提高了门诊待遇水平。普通疾病、慢性病、特殊病(大病)门诊不设补偿起付线,特殊病(大病)门诊取消封顶线。整合后,普通疾病补偿标准比原新农合、原城镇居民医保均有所提高。

  问:您觉得《办法》在促进精准扶贫方面推出了什么新举措?

  答:在医保精准扶贫方面,为困难群体实行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负担,全员纳入医疗保障范围,建立了统一的城乡居民22种重大疾病保障制度,加大对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补偿力度,《办法》中大病保险降低对医疗救助对象、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员的起付标准,提高其补偿比例,有效减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体现了城乡公平的原则,缩小了城乡医疗保障差距,逐步消除城乡医疗保障差别。

  问:《办法》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医疗服务管理方面明确了哪些新机制?

  答:主要明确了大病保险运行机制、适用对象、补偿办法。强调统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不设最高支付限额,待遇保障向困难人员倾斜。明确了协议管理、分级诊疗、社会保障卡应用、医疗费用结算、支付方式改革等内容。对原制度下的定点医疗机构按“先纳入、后规范”的原则,统一管理,确保平稳过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