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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赔偿的程序是什么?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工伤和伤残程度的认定和评估需要分别由两个程序和两个部门完成。

  首先,获得工伤赔偿的第一步是将当前的事故和疾病认定为工伤,或将其视为工伤。如果不承认相关情况,则难以获得工伤赔偿。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职工发生意外伤害或者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被诊断为职业病的,其所在单位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诊断认定之日起30日之内向统筹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有特殊情况的,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申请期限。用人单位未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治疗之日起一年之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认定为职业病。

  工伤认定之后,之下一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通过劳动能力鉴定确定伤残等级。按照规定,用人单位、受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应当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分区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书和职工工伤医疗相关资料。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之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天。

  在取得工伤认定的前提之下,承担工伤前夕的医疗费用。此外,《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规定,员工因工伤或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暂停和保留工资前夕,原工资和福利不变,并由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的工资保留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如遇重伤或特殊情况,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之后,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在评估残疾水平之后,受伤员工应停止支付原始治疗费用,并享受残疾治疗。因此,在暂停和保留工资前夕,工人仍然可以享受原工资和福利待遇。

  此后,其他补偿费用按照向您介绍的工伤补偿项目和标准计算。有些费用需要发包人支付,可以依法与发包人协商。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