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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没给职工缴纳社保,职工因病死亡公司该担责吗

  12月15日,慈溪市法律援助中心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人彭师傅赠送的锦旗。

  2016年下半年,彭师傅的妻子郑阿姨进入慈溪市某制衣公司工作,岗位为车工,工资为计件工资形式。郑阿姨入职后,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2019年12月某一天,郑阿姨从公司下班后,在家突然出现左侧肢体偏瘫伴口角歪斜等情况,随即被送医就诊。今年2月,郑阿姨因治疗无效死亡。期间,共花费医疗费17.2万元。

  因公司没有给郑阿姨缴纳社会保险,郑阿姨的医疗费无法向社会保险中心申请报销。郑阿姨去世后,彭师傅多次与用人单位协商,要求公司补偿医疗费等损失,但均被拒绝。

  今年11月13日,彭师傅来到慈溪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慈溪市法援中心了解情况后,迅速为其办理法律援助审批手续,并指派浙江众诺律师事务所吴德朝律师承办案件。

  援助律师详细审核证据材料、了解案情后发现,虽然郑阿姨与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平时工资也是以现金形式发放,但公司结算郑阿姨最后一笔工资时,将工资打入郑阿姨的银行卡,故该银行流水清单可作为证据证明郑阿姨与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此外,根据社会保险法第10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也明确规定,企业员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应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援助律师表示,由于公司未为郑阿姨缴纳社会保险,致使其生病住院时无法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病故后未享受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相关损失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最终,在仲裁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在扣除非医保范围内用药费用及农保已报销部分,公司一次性支付彭师傅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和抚恤金、未缴纳医疗保险造成的医疗费损失等合计5.5万元,公司当庭履行完毕上述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