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

外地人在上海办社保

  凡与上海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目前按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工伤三项社会保险。

  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

  外地人在上海办社保常见问题:

  1、按照过渡办法缴费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按照过渡办法缴费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缴费基数实行5年过渡,具体办法为:2011年度(发文之日至次年3月)个人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2012年度(当年4月至次年3月,下同)个人缴费基数为45%;2013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为50%;2014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为55%;2015年度起个人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

  2、按照过渡办法缴费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缴费比例如何确定?

  自2013年10月起,按照过渡办法缴费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缴费比例为: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比例共计缴费基数的36.5%。其中单位缴费比例为27.5%,分别为养老21%,医疗6%,工伤0.5%;个人缴费比例为9%,分别为养老8%,医疗1%。

  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按本市医保现行规定参保缴费(缴费比例13%),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