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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关于省本级执行17种抗癌药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本级各参保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

  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将17种抗癌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8〕177号)精神,现就执行阿扎胞苷等17种国家谈判抗癌药品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7种抗癌药全部纳入省本级按药品单行支付目录。其支付比例、管理办法等按照我厅《关于省本级执行36种国家谈判药品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版)>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7〕958号)中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药品单行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定点医疗机构在2018年产生的17种抗癌药费用不计入总额控制。

  本通知自2018年1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省级医保经办机构可根据本通知制定药品的具体管理措施。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