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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

  各分中心,公积金业务受托银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及建立租购并举住房制度的精神,规范改进提取政策

  (一)优先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提取方式及提取额度按照《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武公中规【2018】7号)文件执行。

  (二)重点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和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禁止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炒房投机。

  (三)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封存满半年后,未在我市正常就业且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外地户籍职工可以办理销户提取手续;缴存职工申请将异地住房公积金转入我市的,须在我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半年以上。

  二、优化提取审核流程

  (一)缴存职工办理购买自住住房、低收入、租房、销户等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通过网上审核、办理,缩短审核时效。

  (二)异地购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严格审核提取真实性,异地购房或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经公积金中心审核后方可办理。

  (三)对同一人多次变更婚姻关系购房、多人频繁买卖同一套住房非配偶或非直系亲属共同购房等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严格审核住房消费行为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对提供虚假资料办理提取的,一经核实,停止提取资格。

  (四)分中心或受委托银行受理职工提取,应在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根据不同情形作出处理,因异地购房等提取需进一步核查信息的,调查核实时间不计入受理时限。

  三、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应按照《武汉住房公积金诚信黑名单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视情节轻重给予失信惩戒,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失信记录要如实记录并随个人账户一并转移。我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职工出现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的,要向其所在单位通报。

  四、加强内部风险管理

  各分中心应按规定设置住房公积金提取受理、审核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加强岗位制约。委托银行受理审核的,要将防控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纳入业务考核,与受托资格和手续费挂钩。对相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为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提供便利,涉及职务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推进部门信息共享

  全面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建立与我市公安、人行、人社、民政、不动产登记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联网核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人的个人身份、户籍、房产交易、就业、社保、婚姻登记、不动产登记等信息,确保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和要件真实准确。

  六、集中开展治理工作

  主动协调我市公安、城管、网信等部门,集中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全面清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有关信息,净化美化社会环境。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中介机构或个人,视情节严重予以媒体曝光或通过公安部门严肃依法处理。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