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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关于高层次人才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

  根据《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室、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通知》(南办发〔2020〕10号),为推动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力度,制定我市高层次人才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现就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经南宁市认定的A、B、C、D、E类高层次人才。

  二、贷款额度

  我市A类、B类人才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住房贷款购买首套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可放宽至南宁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的4倍。C类人才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住房贷款购买首套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可放宽至南宁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的2倍。D、E类人才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住房贷款购买首套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可放宽至南宁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的1.5倍。

  三、贷款次数、套数认定标准

  关于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认定标准,是指职工个人及家庭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本次贷款为在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第一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在全国范围内未使用或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已结清;关于首套住房的认定标准,是指职工个人及家庭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本套住房为南宁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含五县)拥有的唯一自住住房。

  四、其他条件

  对我市高层次人才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住房贷款购买首套住房的,需在南宁住房公积金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符合其他贷款条件,无需缴存满一年。

  五、具体实施细则由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0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