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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公积金约定提取

  北京公积金约定提取是指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及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等情况而办理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的职工及其配偶,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以后提取的有关约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约定的时间,将提取款项划入职工本人的银行账户。

  约定提取登记,是指需要办理约定提取的职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准提取人信息、提取周期、提取账号等事项。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可以办理约定提取业务:

  (一)集中封存库内的职工;

  (二)处于缓缴或封存状态的单位职工;

  (三)未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超过三个月的单位职工。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约定提取业务终止:

  (一)因职工个人申请的;

  (二)管理中心划款失败的;

  (三)累计提取额已达到可提取限额的;

  (四)办理外部转出销户、销户提取、转入集中封存库的;

  (五)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正当理由逾期三个月的,管理中心有权终止约定提取业务;

  (六)因约定提取当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在10元以下(含10元),导致连续三个提取周期划款失败的。

  约定提取终止后,可以再次办理约定提取业务。

  办理北京公积金约定提取登记应提供哪些材料?

  单位经办人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登记时,在提供提取相关材料的同时还需提供由职工本人签字、由单位加盖预留印鉴的《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申请书》,《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申请书》为无碳复写格式一式两联,第一联交管理部留存,第二联单位留存。

  北京公积金约定提取登记的程序是什么?

  (1)单位经办人持职工本人签字、单位加盖预留印鉴的《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申请书》及提取的相关材料到开户管理部办理约定提取登记。

  首次办理提取手续,并同时办理约定提取的,需提供提取业务和约定提取业务的相关材料,管理部前台应先审核提取材料并录入提取记录单,再办理约定提取登记。

  非首次办理提取手续,且累计提取金额未达到《提取记录单》的提取上限的,管理部前台核实系统中的提取记录单后,直接进行约定提取登记。

  (2)管理部接柜人员审核材料及预留印鉴后,将约定提取登记的相关信息录入系统,原则上以系统计算出的首次约定提取日做为首次划款的日期。

  (3)业务确认后,管理部打印《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确认表》一式两份,加盖管理部业务章,由单位经办人签字确认后,一份由单位经办人转交职工个人,一份由管理部与单位提供的《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申请书》一并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