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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连人社发〔2018〕233号

  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发区、东中西示范区、高新区、云台山景区党群工作部,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56号)和《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8]173号),经市政府同意,从2018年8月1日起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市区(二类地区,不含赣榆区)1830元/月;各县和赣榆区(三类地区)162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市区(不含赣榆区)16.5元;各县和赣榆区14.5元。

  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二、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一)加班加点的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劳动者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四)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