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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住房公积金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为做好涉及证明事项的文件清理及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查自纠工作,按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开展涉及证明事项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文件清理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查自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府办函﹝2018﹞278号)要求,管理中进行文件清理及自查,决定对4个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对2个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印发了《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对该文件起草说明如下:

  起草背景

  按照我市清理涉及证明事项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要求,我管理中心对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所需材料进行自查和梳理。经梳理,发现部分事项要求提供的材料涉及“证明”字样,但实际并非“证明”,而是职工自身在实际生活或工作中已持有的凭证、文件、证件,例如结婚证、户口本等婚姻、户籍关系材料,工作证、劳动合同等劳动关系材料。

  这些材料不是职工为了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而特别到某部门开具的证明,因此不属于“证明”事项。由于部分文件对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所需材料在表述上不够规范和严谨,将“某某材料”表述为“某某证明”,产生了歧义,因此,管理中心对照清理标准,纠正不恰当表述,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条文进行修改。同时在此次清理过程中,对部分业务已取消的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主要内容

  (一)对《关于印发〈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业务流程〉的通知》(南公积金通〔2010〕6号)的修改说明:

  1、附件《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公贷款业务流程》第六条、第十四条中“婚姻证明”、“关系证明”,实际是指结婚证、户口簿等材料,因此修改为“婚姻关系材料”。

  2、《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书附则》第十一条、《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变更(注销)书附则》第六条中“婚姻关系证明、户口本或户籍关系证明”实际是指结婚证、户口簿等材料,因此修改为“婚姻关系材料、户口簿等亲属关系材料”。

  (二)对《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封存业务的通知》(南金通〔2014〕10号)的修改说明:

  第二条第(三)项第2点中“证明材料”,实际是指单位(包括人力代理公司)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文件、文书、劳动合同等材料,因此将“证明材料”修改为“材料”。

  (三)对《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归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南金通〔2014〕13号)的修改说明:

  第一条第(二)项第1点第(3)小点、第2点第(3)小点中“隶属关系证明”实际指单位设立文件等材料,因此修改为“隶属关系材料”。

  第二条第(二)项“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实际上是考虑到某些企业办理封存业务的职工数量较大,如逐一提供单个职工终止劳动关系文件较麻烦,可统一出具终止劳动关系的说明和职工名单即可,属便利企业的措施,因此修改为“终止劳动关系说明”。

  第三条第(一)项“原工作单位证明(调动证明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等)”,实际上是指职工在原单位的就职材料,包括工作调动通知、终止劳动关系文件、劳动合同等,因此修改为“调动材料或终止劳动关系材料”。

  第三条第(二)项“证明材料”实际上是指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转出、转入业务所提供的相关材料,“证明材料”为表述错误,因此修改为“相关材料”。

  (四)对《关于印发〈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偿还住房贷款约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暂行规定〉的通知》(南金发﹝2015﹞8号)的修改说明:

  第七条第(三)项“委托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实际上是指结婚证、户口簿等材料,因此修改为“婚姻关系材料”;第(五)项“提供银行出具的当前还款余额证明”,实际上是指职工的贷款对账单或还款凭证,因此修改为“银行出具的最近的贷款对账单(还款凭证)。”

  (五)对废止2份规范性文件的说明:

  由于管理中心已取消装修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业务,因此废止《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业务流程调整试行的通知》(南金发﹝2015﹞19号)和《关于调整装修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事项的通知》(南金通﹝2016﹞26号)两份规范性文件。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