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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公积金提取新政策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简化业务操作,提高服务水平,自2014年10月8日起,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进行全面调整。此次业务调整以服务广大缴存职工为宗旨,引入新型金融工具,简化办事流程,缩短业务时限。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一站式办理,职工可在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管理部营业柜台完成提取手续,无需再到银行办理任何业务手续。

  本通知自2014年10月8日起施行。

  【天津公积金提取新政策部分内容介绍】

  住房公积金提取方式包括柜台提取和委托提取。

  柜台提取是指职工持规定资料到分中心或管理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分中心或管理部当时进行相关业务审核,审核通过的当日完成资金提取。审核发现业务需核实处理的,一般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并将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通知职工。职工因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核实时间为15个工作日。

  委托提取是指职工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相关协议,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与业务承办银行按照协议内容自动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并划入协议指定账户。职工偿还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和支付公共租赁住房房租可办理委托提取业务。

  职工采取柜台提取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住房公积金卡。除特别规定外,提取资金按以下方式支付:

  1、职工持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提取资金划入职工联名卡储蓄账户。

  2、职工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按规定持住房公积金查询卡办理提取业务的,职工应同时提供其在建设银行开立的储蓄账户信息,提取资金划入该账户。

  住房公积金提取按照提取同时是否注销账户分为销户提取和非销户提取。

  全市缴存职工提取业务可到任一管理部办理。分中心开户职工提取业务也可到分中心办理;职工夫妻双方一方为管理部职工另一方为分中心职工,可同时在分中心或管理部办理非销户提取业务。

  柜台提取可由本人办理也可委托他人办理。提取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监护人办理。

  (一)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应提供以下代办人身份证明

  1、代办人身份证;

  2、《提取住房公积金授权委托书》(附件1)一份,应注明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委托事项,委托人应签名确认;职工因到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定居委托他人提取时,《提取住房公积金授权委托书》应经公证。

  (二)监护人代为办理的,应提供以下监护人身份证明

  1、监护人身份证;

  2、具备法律效力的《监护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