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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发布关于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集中参保登记工作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等文件精神,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冀政发[2015]43号),现就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集中参保登记工作通知如下:

  一、集中参保登记范围

  集中参保登记单位范围:河北省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分类改革后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后被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且未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目前尚未确定分类类型,且未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

  集中参保登记人员范围:上述单位中编制内工作人员。上述单位中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核退休待遇并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的退休人员。

  离休人员不属于参保登记范围,但需同时采集相关信息。

  二、参保登记地确定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在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行政隶属关系与工资发放财政供款级次不一致的,按照财政供款级次在相应的社保机构办理参保登记。行政隶属关系或财政供款级次为县以下的机关事业单位,在县级社保机构办理参保登记。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提供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京外单位属地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相关信息的函》(人社厅函[2015]373号)中列示的中央驻冀机关事业单位,依据本通知有关规定在省级社保机构办理参保登记。

  三、参保资格审核

  机关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改革范围负责对所属单位参保资格,本单位和所属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人员参保资格,以及离休人员相关信息进行审核。

  经主管部门审核,符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范围的用人单位,通过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http://www.hbrsw.gov.cn)下载参保登记信息采集软件。

  用人单位下载参保登记信息采集软件后,按照《信息采集指标和填写说明》(附件1)和《代码表值》(附件2)的指标项目和要求,填写本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相关信息。填写数据要与按照人事管理权限认定的个人基本信息和审批的工资(退休费)信息相一致。填写后通过采集软件系统生成《社会保险登记表》(附件3)、《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保登记名册》(附件4)、《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参保登记名册》(附件5)、《机关事业单位建国前老工人信息名册》(附件6)和《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信息名册》(附件7),打印上述表单并加盖公章。

  用人单位携带以下证件资料和参保登记信息采集数据文件,到机关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工作人员、退休人员参保资格以及离休人员采集信息进行审核。

  1、2016年1月1日后换发的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机关机构代码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暂未换发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的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事业单位还需提供2015年换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机关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三定方案或机构编制部门的批复(通知)以及后来增减编制的相关文件;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用人单位银行开户许可证;

  5、加盖公章的《社会保险登记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保登记名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参保登记名册》、《机关事业单位建国前老工人信息名册》和《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信息名册》;

  6、参保登记信息采集数据文件;

  7、机关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四)机关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本单位和所属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人员参保资格和填报信息,离休人员填报信息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人员名单要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对人员名单无异议的,机关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在《社会保险登记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保登记名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参保登记名册》、《机关事业单位建国前老工人信息名册》和《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信息名册》上加盖公章,在拟向社保机构提供的证件资料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签章后,可以由机关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统一到参保地社保机构申请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也可以将所属单位相关表单和证件资料返还所属单位,由本单位和所属单位分别到参保地社保机构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五)同一单位的工作人员存在多种经费形式的,按照工作人员经费形式类别分类填报。

  (六)各级党委组织部门管理干部的参保登记工作,由干部所在单位负责填报登记,其中参保登记信息要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认定的干部基本信息和审批的工资(退休费)信息相一致。

  四、参保登记办理

  (一)提交资料

  用人单位携带下述证件资料和参保登记信息采集数据文件,到参保地社保机构办理参保登记。

  1、加盖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公章的《社会保险登记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保登记名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参保登记名册》、《机关事业单位建国前老工人信息名册》和《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信息名册》;

  2、加盖主管部门公章的参保登记相关证件、资料复印件;

  3、没有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数据库的地方,用人单位要提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整工资审核方案;

  4、参保登记信息采集数据文件。

  (二)业务受理

  社保机构对用人单位提交的表单、证件资料和参保登记信息采集数据文件进行审查。对单位符合参保范围、资料齐全并且符合填报要求的,予以受理;导入数据文件,留存纸质表单,打印受理回执。对单位不符合参保范围、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一次性书面告知用人单位原因,提出所需补充资料的项目。

  (三)业务办理

  1、经办岗位为用人单位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分配单位社会保险登记编号,通过信息系统生成《社会保险登记证》;

  2、经办岗位通过信息系统对用人单位提交的个人申报信息与工资数据库信息进行核对;没有建立工资数据库的进行人工核对。核对通过的,分配个人社会保险登记编号,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核对未通过的人员,在信息系统中作出标注,生成未通过人员名单,通过用人单位一次性书面告知当事人审查结果和原因。

  3、对同一单位工作人员存在多种经费形式的,按照工作人员经费形式类别分类登记。

  (四)经办复核

  集中参保登记设立复核环节,对单位和人员参保登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在信息系统中确认,打印上述表单或告知书并加盖公章,设立网上社保用户,社保机构为其制作参保单位数字证书。

  (五)结果反馈

  社保机构通知用人单位领取参保登记办理结果,将签章后的《社会保险登记证》、《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登记表》(附件8),未通过单位、人员一次性书面告知书送交参保单位,制发网上社保数字证书。

  社保机构和用人单位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对相关数据和证件、资料妥善保管。

  五、集中参保登记时点

  (一)集中参保登记时点为2015年12月31日。该时点符合参保登记条件的人员,由现工作单位为其办理参保登记。

  (二)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工作人员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由单位按照退休人员参保登记相关规定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工作人员经组织批准从机关事业单位调动到企业工作、辞职、辞退、开除的,或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死亡的,由原单位为其采集相关信息,不作参保登记。

  (三)集中参保登记完成后,各级社保机构按照全省工作部署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业务。集中参保登记完成后,用人单位发现的漏报人员或2016年1月1日以后出现的人员增减变化,待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业务开展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六、组织实施

  (一)各设区市机关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负责按照本通知的要求,指导本辖区内(含省财政直管县)相关部门积极稳妥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工作。

  (二)参保登记过程中出现问题,由各地机关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研究解决。如果遇到重大问题的,及时向省机关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