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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关于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申报工作的通知

  黄公积金〔2019〕27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规定,现就2019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调整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受理和执行时间

  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申报的时间为2019年7月1日起至8月31日止。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执行时间为2019年7月1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

  二、调整内容

  (一)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可在5%-12%区

  间内选择确定,已开户单位仍可按原缴存比例执行。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一致。

  (二)缴存基数

  2019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工资应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其中,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计算范围按照黄山市财政局等三部门《关于规范市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事项的通知》(黄财综〔2018〕343号)予以规范。

  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得高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8年黄山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18408元;最低不得低于2018年黄山市中心城区最低工资标准1280元。

  (三)月缴存额

  1、月缴存额上、下限。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分别为2209元;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分别为64元。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一经确定,在一个缴存年度内不予调整。

  2、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应分别实行以元为单位计算,元以下“四舍五入”。

  3、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三、申报程序

  (一)已开通网上办事大厅的单位,由单位经办人员登录“黄山市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大厅”办理年度缴存调整业务。

  (二)未开通网上办事大厅的单位,由单位经办人员携带U盘、提供单位账号到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拷贝基数调整相关电子表格,基数调整表格按照设定的格式录入。

  10人以下单位可在黄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下载《黄山市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和缴存调整申报表》和《黄山市住房公积金汇缴申报表》,填写并盖章(各2份)到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办理。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黄政办秘〔2017〕121号)等规定,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其他非私营组织及各类企业要依法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按规定为单位全体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各有关单位要将单位聘用人员、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和特岗人员以及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等职工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

  各单位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的人员不得少于社保缴纳人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适时开展与社保相关数据比对抽查、督查。

  (二)各单位应对缴存职工信息和缴存调整数据的准确性负责。各单位经办人员须认真核对职工个人账户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和手机号码等信息,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信息有误的必须由缴存职工持身份证原件到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进行更正,手机号码等其他信息错误的职工本人可直接登录黄山住房公积金网厅、微信公众号、手机APP和自助服务终端进行更正。

  (三)缴存单位出现人员增减的,应及时办理缴存变更手续,再将当月的住房公积金汇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专户。

  (四)对未纳入上年度缴存基数的部分或缴存比例上调的予以补缴一次,其中为调动职工补缴时应按其实际补缴月份申报。

  (五)职工已停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经办人员应及时办理职工账户封存手续;单位经办人员在办理离、退休人员和调往异地人员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时,须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补缴额及时进行计算并汇入住房公积金专户;符合销户条件的职工,单位经办人员应及时通知职工办理销户手续;离、退休人员和调往异地人员的职工个人账户销户后不得重新设立个人账户。

  请各单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申报工作,并按月及时足额汇缴住房公积金。

  特此通知。

  2019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