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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失信行为惩戒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海南省建立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17〕44号),积极推进住房公积金诚信制度化建设,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业务,防范骗提、骗贷行为,惩戒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以下简称“失信行为”〉,是指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失信行为的认定、信息披露、惩戒、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及所属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负责本省行政区域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失信行为的认定、信息被露、惩戒、管理,建立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黑名单。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惩戒执行情况监督。

  第五条管理机构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及时准确、公平公开、审慎管理,依法监管的原则,对失信行为进行认定,实施惩戒措施。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杈举报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并对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的认定、惩戒、信息披露、管理进行

  第七条缴存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机构可以认定

  为失信行为:

  (一)使用伪造、变造虚假证明资料骗提住房公积金或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连续逾期6期(含)以上,经催收仍拒不偿还借款的(遇不可杭力或者特殊情况,经管理机构批准延期的除外、(三)其他违反相关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八条失信行为认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审核发现。在提取、贷款审核中或审批后,管理机构发现有疑似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告知当事人失信行为惩戒和黑名单管理的相关内容、陈述申辩权利和申辩渠道,留存当事人相关材料,暂缓其住房公积金提取或贷款业务办理。

  (二)调查核实。管理机构业务经办部门应通过电话、面谈、上门调查等方式核实情况。提取和贷款业务核查期一般不应超过30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可视情延长审核期。经核查不属实的,应恢复其住房公积金提取或贷款业务办理。

  (三)审定告知。经调查核实,确认存在违法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情形的,应认定为失信行为,并将审查结果及处理决定及时告知当事人,纳入失信行为黑名单管理,在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中实施业务禁入。

  (四)异议复查。当事人对失信行为认定有异议,可在收到审査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管理机构提出申诉,管理机构应认真听取其申诉,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五)信息披露。管理机构应当对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失信行为黑名单进行整合,通报职工所在单位。并在海南省住公积金局网站及相关煤体平台公开曝光,定期更新。第九条管理机构披露失信行为黑名单信息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失信主体的基本信息,包括当事人姓名、身份证号等;

  (二)列入失信行为黑名单的事由,包括认定违法失信行为的事实、政策依据、惩戒措施等;

  (三)惩戒措施起止日期;

  第十条管理机构应按照以下规定对被列入失信行为黑名单的缴存职工实施业务限制并给予惩戒:

  (一)涉及骗提住房公积金或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的,管理机构应责令其限期遐回提取资金或提前偿还全部借款本息,解除委托贷款合同。

  (二)骗提骗贷行为未遂的,限制其三年内住房公积金住房消费类提取及贷款资格。哏制期自骗提、骗贷行为认定之日起计算。

  (三)骗提骗贷行为既遂的,自发现或认定之日起管理机构应在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中实施业务关注,并限制其五年内住房公积金住房消费类提取及贷款资格,哏制期从骗提、骗贷资金到达管理名机构账户之日起计算。

  (四)住房公积金贷款连续逾期6期(含)以上的,经催收仍拒不偿还借款的,限制其三年内住房公积金住房消费类提取及贷款资格。

  (五)永久取消其通过互联网或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资格。确需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应到管理机构设立的服务窗口办理,管理机构对其提供的资料应逐项重点审查,审批时哏可相应延长,但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六)在限制期内再次发生违法违规情形的,哏制期重新计算。限制期内若满足职工住房公积金销户条件,则哏制解除。

  (七)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提取其住房公积金帐户资金专项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金额由管理机构根据偿还贷款本息提出并书面告知贷款人,无异议后,五日内划转。

  (八)涉及伪造证件、印章,假冒他人签名,套取、骗取他人住房公积金等违法行为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九)将其失信行为记录上报信用中国(海南〉和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适时开展部门联合惩戒。

  第十一条管理机构应当实施动态管理。建立自我纠错、主动自新机制,鼓励有失信行为缴存职工主动修复信用。

  (一)被列入失信行为黑名单的缴存职工自行整改完毕的,经本人申请,管理机构应于5个工作日内审定,并视情缩短惩戒期限或解除惩戒期限准予遐出失信行为黑名单。

  (二)职工根据管理机构整改要求在规定限期内纠正迮法违规行为,骗提、骗贷资金退款能够在规定期哏内退回,限制期满,经本人申请,管理机构应于5个工作日内审定,并准予遐出失信行为黑名单。

  (三)职工按期并正常偿还贷款本息的,且惩成期限届满的,经本人申清,管理机构应于5个工作日内审定,并准予遐出失信行为黑名单。

  第十二条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住房域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移交有权部门处理:

  (一)未按照规定对异议信息进行核查和处理的;

  (二)未按照规定公开、共享、使用失信行为黑名单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失信行为主体采取相应惩戒措施的;

  (四)信用修复审核通过后,未及时删除失信行为黑名单披露信息的;

  (五)其他侵害失信行为主体合法权益行为的。

  第十三条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应将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

  惩戒执行情况纳入管理机构年度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考核内容。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给缴存职工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