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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险待遇政策

  《社会保险法》解读:关于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六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解读】本条系关于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

  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按照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不得互相挤占。

  (1)个人账户,用于支付门诊费用、住院费用中个人自付部分以及在定点药店购物费用。

  (2)统筹基金,用于支付住院医疗和部分门诊大病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有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从个人账户中支付或由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主要从统筹基金中支付。

  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标准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主要补助参合农民的大额医疗费用或者住院医疗费用。各县(市)根据筹资总额,结合当地实际,科学合理地确定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支付范围、支付标准和额度。

  3、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只建立统筹基金,不建立个人账户,基金主要用于住院医疗和部分门诊大病费用。基金支付比例原则上低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高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一般可以达到50%至60%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