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

慢性病医保报销比例

  【城市案例】

  广州经本市指定的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确诊并审核确认符合《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指定慢性病准入标准》的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病人),按以下规定享受指定慢性病医疗保险待遇:

  (一)参保病人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或按规定在选定异地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发生的指定慢性病相应门诊专科药费,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本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二、三级医疗机构本部设置的除外)及指定基层医疗机构85%、其它医疗机构65%的标准支付。

  (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对参保病人指定慢性病相应门诊专科药费及一般诊疗费的最高支付限额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每病种每人每月150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每病种每人每月100元。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每月最高支付限额标准当月有效,不滚存、不累计。

  (三)患有多种指定慢性病的参保病人,最多选择其中3个病种享受相应的门诊医疗待遇。病种一经选定,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原则上不予变更。

  参保病人患病住院期间不得同时享受指定慢性病医疗保险待遇。

  (四)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参保病人门诊相应专科药费应当符合《关于公布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门诊指定慢性病药品目录范围的通知》(穗人社发〔2012〕50号)。

  参保病人就医发生的门诊相应专科药费,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先予记账,每月汇总后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结算。

  参保病人按规定在指定异地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相应门诊专科药费,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给予零星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