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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一、政策出台背景

  为支持我市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改善家庭居住条件,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的通知》(鲁建金字〔2017〕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烟台市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二、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缴存范围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自愿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遵守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按照自愿原则,以个人名义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年满18周岁且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

  (二)在我市社保机构正常缴纳社会保险12个月以上。

  个体工商户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工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经营者;自由职业者是指具有国家承认的执业资格证书,未与用人单位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的自由职业者。

  三、申请办理材料

  缴存范围之内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申请缴存公积金的,由本人提供以下材料,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缴存登记手续:

  (一)《烟台市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开户申请表》。

  (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或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正常缴纳12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证明(社会保险应为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个人缴纳,至少连续12个月缴至申请日的当月或上月)。

  (四)身份证原件。

  (五)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

  四、缴存金额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等于月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

  (一)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本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当年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不得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如需变更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缴存基数的,应于每年的7月1日至7月15日提出申请。

  (二)缴存比例:缴存比例不得高于24%,不得低于10%。

  (三)其他说明: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发放后,应继续履行缴存义务,且月缴存额不得低于申请时的月缴存额。

  五、缴存方式

  缴存人应每月15日前将足额住房公积金存入协议约定的银行卡中,由中心委托银行代收代扣。

  六、住房公积金提取

  缴存人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提取条件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应办理委托支取转还贷业务,直至结清。在贷款本息全部结清后,才能以其他方式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