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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关于对我市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的补充通知》解读

  一、政策制定背景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73号)、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鲁建金字〔2017〕7号),关于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积极支持职工租赁住房消费的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对我市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的补充通知》。

  二、补充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职工需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二)无房户职工承租本市商品住房,除参照《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烟住〔2015〕24号)相关规定准备证明材料外,同时提供我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备案证明原件及房租发票原件的,可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职工及配偶合计最高可提取额度由12000/年,调整为不得超过2000元/月,24000元/年;单身最高可提取额由6000/年,不得超过1000元/月,12000/年。租赁期不足一年的,按实际租赁月数计算,超过一年以上的,每次只核定一个租赁年度的租金。

  三、提取业务办理方式

  提取业务办理流程:符合提取条件的,一般由单位经办人代职工统一办理提取手续,持相关提取证明材料及《烟台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表(汇总)》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提取次数:职工租赁多套住房的,只能就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且每人每年只能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付租金,两次提取时间间隔不少于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