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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办法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一)为鼓励和支持参保个人、单位、社会组织和新闻媒体等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增进社会各方面对社会保险制度的理解和支持,共同维护基金安全,有必要实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办法,提高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奖励标准,加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宣传力度。

  (二)2017年1月1日施行的《江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对举报奖励的条件和标准作出相应的规定。2018年底,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出台了《关于转发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医保办发〔2018〕22号)。根据我市的机构改革方案,我局不再承担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管理和监督职能,且我市的《暂行办法》已于2020年1月1日失效。因此,有必要制定养老失业工伤举报奖励办法。

  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一)法律支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二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该项法律条款,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的实施提供了法律支撑。

  (二)地方性法规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五十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对举报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情况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该项条款,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的设立提供法律依据。

  三、主要内容说明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江门市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办法》(下称《举报奖励办法》)分为四章,共十八条。

  (一)实施目标。进一步加强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基金监管,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基金管理监督的积极性,防范和制止侵害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基金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和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完整。

  (二)举报范围。明确三大类15种情形的违法违规行为纳入举报范围;明确不属于奖励范围的两种情形。

  (三)奖励要素。明确奖励条件、标准和程序,规定奖励标准上下限额度,按查实的违法违规金额的10%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标准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明确举报奖励金的发放程序。

  (四)监督管理。明确接受举报的方式、受理举报的部门以及办理流程。

  (五)实施期限。《举报奖励办法》自2020年2月17日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