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

工伤伤残鉴定时间

  对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区县劳鉴委应当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时限可以延长30日。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及时送达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其近亲属。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对区县劳鉴委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劳鉴委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市劳鉴委作出的再次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