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

长治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障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事项通知

  为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平稳有序推进长治市国有企业离退休人员医疗保障社会化管理服务,结合长治市医疗保障工作实际,现就认真做好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障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明确管理服务对象

  长治市辖区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

  明确相关医保政策

  (一)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按规定继续享受相应待遇。

  (二)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原享受的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建国前老工人医疗照顾补助、补充医疗保险、医疗互助帮困等筹资和相关待遇仍按原渠道解决,确保待遇水平不降低。

  (三)为确保应收尽收,保障退休人员医保待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大病保险的收缴、参保信息变更、个人账户划拨基数(即退休人员退休费)核定等工作暂由原参保单位继续负责。

  (四)基本医疗保险未纳入地方管理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相关企业和地方协商做好其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工作。

  加强管理服务衔接

  (一)按照国家和省医疗保障制度改革、信息化建设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提升医疗保障经办管理服务水平,力争2021年实现大病保险网上缴费。

  (二)国有企业在移交退休人员档案时,同时将其退休人员的花名表移交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备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对接。

  (三)国有企业新增退休人员在办理完毕退休手续后,要积极与退休人员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做好交接工作,街道(乡镇)及时将新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医疗保障管理服务范围。

  (四)严禁任何人私自篡改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个人基本信息造成退休人员医保权益受损,对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五)市医保中心要根据本通知要求,指导各县(区)医保经办机构做好辖区内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医保管理服务衔接工作,确保退休人员待遇不受影响,实现平稳过渡。

  请广大企业退休人员放心,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并不是与企业脱离关系,企业关心关爱职工的情感纽带不会中断,做好服务衔接工作,确保退休人员待遇不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