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

襄阳市关于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襄人社发〔2019〕100号

  各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津新区(经开区)组织人事局:

  为促进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及贫困人员就业,降低企业成本,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8〕47号)和《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全省人社扶贫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18〕39号)及《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社发〔2017〕10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贴的人员范围和对象

  企业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和小微企业招用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其中就业困难人员是指:

  1、女性年满四十周岁或者男性年满五十周岁的失业人员;

  2、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

  3、失地农民;

  4、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或者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5、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

  6、毕业一年以上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7、残疾人;

  8、各级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成年孤儿和社会成年孤儿;

  9、贫困劳动力。

  二、补贴条件和期限

  对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到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三、补贴标准

  按用人单位为符合享受社保补贴条件的对象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四、申报材料

  1、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

  2、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名单;

  3、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情况明细表;

  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初次申请或变更时提供);

  5、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企业提供:办理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复印件1份;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提供《毕业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复印件1份;

  6、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

  7、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

  8、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

  五、办理流程

  为优化经办流程、方便企业办事,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由各城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高新区为高新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东津为东津新区(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服务中心,下同)经办,企业可持相关资料到企业经营所在城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报。

  1、企业申请社保补贴,需持指定资料到经营所在地城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2、城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根据企业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公示后提出审核意见,提交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

  3、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审批意见交由区财政部门划拨经费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银行账户。

  六、工作要求

  1、各地要做好社会保险补贴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发放台帐,做到原始资料齐全、手续完备、账册清楚,并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单位和人员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

  2、要加强信息化建设,将享受补贴单位、人员等信息及时纳入管理信息系统,并通过和金保工程信息系统进行比对,确保享受补贴单位和人员信息准确。

  3、要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按相关国家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发现单位和个人非法骗取社会保险补贴的,应责令其改正并追回被骗取的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襄阳市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襄人社发〔2017〕218号)同时废止。国家、省、市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1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