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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做好市本级城镇特困参保人员医疗补助工作的通知

  市本级城镇参保职工、灵活就业人员:

  根据《秦皇岛市城镇特困参保人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试行)》(秦政办〔2005〕221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市本级特困参保人员医疗救助工作,有效缓解困难职工因病致贫问题,按照坚持标准、严格程序、公正公开的原则,认真做好补助核发工作。现将市直城镇特困参保人员医疗补助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及补助金额

  对市本级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因病自付医疗费用过高、家庭困难的城镇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实施医疗补助,补助总额度为列入年度预算的专项资金额度。

  二、医疗补助对象及标准

  (一)补助对象的确认

  1、第一类补助人员

  患有恶性肿瘤、白血病、肾功能衰竭、各类器官移植等疾病,当年手术及治疗费用特别昂贵,个人负担医药费用在10万元以上的市直城镇参保人员。

  2、第二类补助人员

  持有民政部门颁发的《最低生活保障证》,个人年累计自付医药费用在2000元以上的市直城镇参保人员。

  3、第三类补助人员

  患重病和长期慢性病,因支付医疗费造成家庭困难,个人医药负担与家庭收入相抵后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市直城镇参保人员。

  (二)补助核算方法

  对第一类补助人员实施定额补助:个人负担医药费用在10万元以上,给予一次性医疗补助2万元;个人负担医药费用在15万元以上,给予一次性医疗补助3万元。

  对第二、第三类补助人员实施按照比例补助:第二类补助人员以自付医药费用的50%为基数;第三类补助人员以自付医药费用的30%为基数。以当年度市本级城镇特困参保人员医疗补助总额度减去对第一类补助人员补助金额的余额,对第二、第三类补助人员实施按照基数等比例分配。其中,对第三类补助人员年补助金额最多不超过1万元。

  (三)不予补助的范围

  有下列情况的参保人员不得享受特困医疗补助:打架斗殴、交通事故、服毒自杀、酗酒伤害、器官移植、擅自就医、自购药品、康复医疗等以及医疗保险规定不予补助的其它情形。

  三、医疗补助申报及审批程序

  (一)申报

  申请医疗补助的城镇特困参保人员,每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携带《市本级城镇特困参保人员医疗补助申请表》一式两份、本人身份证和家庭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本人申报补助的申请书、申报人家庭成员收入证明、申报人疾病诊断书、医疗费用有效票据材料、交通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低保人员携带《最低生活保障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并提交到市医疗保障局在市医保中心服务大厅专设的“市本级困难职工医疗补助”窗口。

  (二)审核发放

  市医保行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提交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通过网络方式进行为期10天的公示,公示期满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补助款拨付到补助申请人员提供的银行账户。

  秦皇岛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