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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转发关于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意见通知

  现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全监管局、总工会、交通运输厅、水利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苏人社发〔2015〕86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建筑拆除及建筑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项目的建设施工企业,均应按照《社会保险法》、《建筑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依法全员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落实工伤保险待遇。建设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以工资总额为基数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对难以按缴费工资参保缴费的建设项目使用的建筑工人特别是农民工,以建设项目为单元在项目所在地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参保对象覆盖建设项目使用的所有建筑业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的建筑业职工。

  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后,鼓励用人单位根据风险承担能力,为职工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作为法定社会保险的补充。

  二、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缴费标准定为经备案合同总造价的2‰。

  工伤保险缴费标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企业人工成本、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工伤事故发生率、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等情况,商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适时适当调整。

  新开工建设项目应按照以上标准缴纳工伤保险费;已开工在建项目应按照以上标准×(剩余工期/施工期限)缴纳工伤保险费;建设项目追加预算的应按照以上标准×(追加的预算/原备案合同总造价)补缴工伤保险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工伤保险缴费后的动态管理。

  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自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合同结束之日止。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建设项目合同工期延长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于合同到期前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说明情况;建设项目竣工后有保修期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于项目竣工后30日内持保修合同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其工伤保险期有效顺延到工程竣工或保修期满,工伤保险待遇按规定执行。

  已为建筑工人办理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项目名称发生变更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到城乡建设等项目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应当持批准文件或有效证明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三、建设单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将建设项目所需的工伤保险费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建设项目所有建筑工人(含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职工)的参保登记、缴费登记手续办理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

  建设项目开工前,由建设单位将工伤保险费一次性代缴到建设项目所在地行政服务中心的城乡建设等项目主管部门。建设项目竣工结算时,在建设项目造价的社会保障费中扣除。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的中标通知书或经城乡建设等项目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建设项目承包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

  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城乡建设等项目主管部门按规定标准核定该项目应缴数额后,通知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缴至指定账户。工伤保险费进入财政专项账户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该项目参保证明,参保证明应标明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工期、工伤保险缴费数额等。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委托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的征收工作,并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落实委托征收手续费。

  四、建筑工人参加工伤保险实行实名制。建设施工企业应当按规定做好用工登记工作,依法审核建筑工人身份信息并签订劳动合同,在建设项目开工之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建筑工人花名册。施工过程中建筑工人发生增减变化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增减建筑工人花名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施工企业申报的建筑工人花名册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工伤保险关系自建设项目开工之日起生效。

  已由施工企业申报花名册的建筑工人发生工伤的,工伤认定申请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执行。

  施工企业未申报花名册的建筑工人发生工伤的,施工企业应当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并在24小时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报花名册。补报花名册经审核通过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等有关费用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在24小时内补报或补报未通过审核的,工伤保险待遇及有关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由施工企业自行承担。

  五、建设施工企业建筑工人发生工伤事故,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救治,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同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并在事故发生后30日内持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出具的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缴费凭证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治疗工伤所需的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和住院服务标准的,先由施工企业垫付,待医疗终结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由施工企业持认定工伤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原始发票、病历、出院小结、明细汇总清单、缴费凭证等相关资料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申领手续。建设项目需分包时,分包单位应当履行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

  建筑工人工伤保险待遇中涉及本人工资的,按照工伤发生时当地当年度工伤保险平均缴费基数计发。按此基数计算的待遇与建筑工人本人工资计算的待遇差额由施工企业补足。

  六、建设施工企业完成建筑工人参保工作后,应当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统一式样,制作《扬州市工伤保险项目参保公示牌》,并在建设项目工地的显著位置常年悬挂。

  七、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全力推进建设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扩面工作,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依法对辖区内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实施监察,对未办理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和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设施工企业,责令其限期参保,拒不参保的,依法进行查处,确保应保尽保,应收尽收,并认真开展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和水利等部门要将参加工伤保险作为保证建设项目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对不能提供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建设项目、单位,一律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加强建设单位和建设施工企业的日常管理,对逾期仍未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对施工企业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建设项目责令其停工整改。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把关,建设施工企业不参加或未全员参加工伤保险的,不得参加安全文化示范企业评选。总工会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努力将建设施工企业职工纳入工会组织,为其提供维权依托。

  八、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主动会同城乡建设、安全监管、总工会、交通运输和水利等部门,建立参保协查和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对建设项目和施工企业参保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研究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对策措施,协调解决相关问题。城乡建设、安全监管、总工会、交通运输和水利等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能,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

  九、各地各部门要采取形式多样、灵活有效的方式开展工伤保险政策宣传和安全生产培训,提升建设施工企业和广大职工的安全生产观念、岗位技能水平和依法维权意识,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为推进建设施工企业全员参加工伤保险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十、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开展本地区建设施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调查摸底工作,抓紧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和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开展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专项扩面行动,共同做好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建筑工人工伤权益保障工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城乡建设局、安全监管局、总工会、交通运输局和水利局将定期组织开展建筑业职工工伤维权工作情况的联合督查。

  各地各部门在实施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附件:

  1、扬州市工伤保险项目参保公示牌

  2、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全监管局、总工会、交通运输厅、水利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扬州市城乡建设局

  扬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扬州市总工会

  扬州市交通运输局扬州市水利局

  2015年7月6日

  扬州市工伤保险项目参保公示牌

  一、建设项目名称:

  二、建设单位名称: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名称:

  四、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范围: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建筑拆除及建筑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项目的建设施工企业,均应依法全员(包括建设项目所有建筑工人)参加工伤保险和缴纳工伤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