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

侥幸不上交强险,出了事故得不偿失

  有些车主往往会抱着侥幸心理不上交强险,最终出了事故却使自己得不偿失。通过两个真实案例警醒广大车主:“不上交强险,车主没错也要担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以及投保义务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都应予支持。

  通常情况下,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先由承保交强险的车险公司进行赔偿,如果机动车投保了商业三者险,则在交强险赔付之外进行赔偿;而超过商业三者险的部分,驾驶人与所有人是同一人的,由驾驶人即所有人赔偿;驾驶人与所有人分离的,在所有人无过错的情况下,由驾驶人承担侵权的赔偿责任。

  未投交强险担责案例一

  今年5月,公交司机小张驾驶公交车驶进海淀区某车站,乘客小吴下车时与小陈驾驶的摩托车相撞,致受伤送医。后交管部门认定骑车人小陈负主要责任,公交司机小张负次要责任,乘客小吴无责任。

  伤情痊愈后,小吴将小张所在的公交公司和小陈诉至法院,要求二者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30万元。

  经审理查明,小陈所驾摩托车系小孙所有,该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而公交车已投保交强险,故法院将小孙及保险公司追加为该案被告。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陈所驾二轮摩托车未依法投保交强险,故小孙要与小陈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小吴10万余元,小陈和小孙赔偿小张10万余元,公交公司因投保了交强险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未投交强险担责案例二

  小赵骑摩托车与过马路的小王相撞,致小王受伤并构成伤残,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骑车人小赵负全责。后小王到交管部门查询得知,小赵所驾驶的摩托车系小刘所有,而且该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因此将小赵和小刘一同诉至法院,要求二人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2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此次事故经认定小赵负全责,而其所驾二轮摩托车未依法投保交强险,作为车辆所有人的小刘亦存在过错,故小刘要与小赵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令小刘和小赵在交强险限额之内赔偿小王7万余元,小赵在超出交强险的部分赔偿5万余元。

  自交强险的规定实施以来,投保率呈逐年上升趋势。即便如此,根据中国保监会的统计数据,自2008年至2011年,机动车投保率也仅从40.8%上升至50.6%,可见仍有将近一半的车辆未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交强险条例》的规定依法投保交强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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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强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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