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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相关事项的通知

  住房公积金各缴存单位和个人:

  为确保缴存职工合法权益,保持和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克拉玛依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8年第1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就规范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及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的规定,自2018年7月1日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严格按照住建部等四部委《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和自治区住建厅《2017年新疆住房公积金监管工作要点》要求,自2018年8月1日起,停止执行缴存职工因支付自住房装修费用、突发事件、因工伤残、家庭低保、物业费等5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政策。

  三、严格执行《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文件规定,对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方可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2018年7月1日起执行。

  四、严格执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的规定,延长阶段性适当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的期限,延长执行期至2020年4月30日。

  五、调整收取房地产开发企业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金。贷款保证金不再缴纳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统一账户,由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立单独的贷款保证金账户,贷款保证金按企业定额收取100万元,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有项目全部完成放贷后,经中心授权后方可动用贷款保证金。

  克拉玛依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8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