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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老旧住宅小区增设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操作规程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为民办实事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8〕50号)、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城市老旧住宅小区电梯改造工作中做好便民服务的通知》(甘建设〔2018〕206号)、《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老旧住宅小区增设电梯工作方案的通知》(兰政办发〔2018〕160号)、《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请审议事项的批复》(兰住管〔2018〕5号),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提取情形

  在本市老旧住宅小区增设电梯的。

  本规程适用提取的情形是指:职工因本人或者配偶名下的属于本市老旧住宅小区个人所有权住房,经相关主管单位许可,在室外公用部位增设电梯,已经取得电梯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并由本单元业主家庭分摊增设电梯工程费用,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形。

  二、项目信息采集、提取范围、申请资料、时限、额度和频次

  缴存职工因本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时,中心先对该项目进行信息采集,再由职工本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一)项目信息采集

  按照项目建设资金来源,分为政府补贴项目和自筹资金项目两种,分别由增设电梯项目所在区县的管理部进行项目信息采集,填制《增设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项目信息采集审批单》,然后将本区县采集到的信息上传至中心信息系统。

  1、政府补贴项目

  由各区、县房管部门提供《兰州市老旧住宅小区增设电梯项目登记表》、《兰州市老旧住宅小区增设电梯项目业主名册》,申请人代表提供电梯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工程决算书、《兰州市老旧住宅小区增设电梯项目业主信息登记表》。

  2、自筹资金项目

  由增设电梯的申请人代表提供业主签字的摸底表、《兰州市老旧住宅小区增设电梯项目登记表》(详见附件2)、《兰州市老旧住宅小区增设电梯项目业主名册》(详见附件3)、《兰州市老旧住宅小区增设电梯项目业主信息登记表》(详见附件4)、规划和建设部门对该电梯项目的审批手续、《特种设备(电梯)使用登记证书》、电梯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工程决算书,申请人代表身份证。自筹资金增设电梯项目信息采集过程中,管理部收到以上资料后,应实地查看工程建设情况,然后填制《增设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项目信息采集审批单》,将信息上传至中心信息系统。

  3、注意事项

  (1)以上所述增设电梯项目的申请人是指代表业主申请增设电梯的小区业主委员会、原开发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单位、电梯公司或业主。申请人代表是指申请人推选的办理增设电梯项目各类手续的人员。

  (2)各部门报送的各类表格和项目资料,其真实性由提供该类信息的部门负责。

  (二)提取范围

  可以同时提取房屋所有权人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负有清偿本人或他人在本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义务的职工,在还款期内,不能因此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申请资料

  提取申请表、身份证、增设电梯住宅的《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在提取职工配偶名下的,还须出具配偶身份证、结婚证。

  (四)提取时限

  以《特种设备(电梯)使用登记证书》发放日期为准,两年内可以提取,且只能提取一次。因本提取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受当年因其他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次数的限制。

  (五)提取额度

  职工本人和配偶的提取额合并计算,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个人分摊金额;由政府补贴的项目,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扣除政府补贴后的个人分摊金额。

  (六)档案装订

  本提取情形的业务档案按照《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提取业务档案装订、存档规程》(兰住金〔2018〕71号)规定的标准进行装订,需要装订的档案资料分别为业务凭证及上述信息采集资料、申请资料。

  三、附则

  (一)本条提取情形的申请资料要求、提取程序、监督等其他规定遵照《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业务操作规程》(兰住金〔2018〕66号)相应条款执行。

  (二)本操作规程自2018年12月10日实施,如遇国家或省、市政府政策调整,则按新政策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