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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

  琼公积金贷〔2019〕44号

  各直属管理局:

  为继续严格落实“房住不炒”的调控目标和“放管服”改革要求,保持政策执行的一致性、衔接性,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减证便民服务,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建法规〔2019〕6号)的要求,经研究,现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部分政策调整如下:

  一、取消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房产估价报告

  (一)缴存职工办理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时,不再提供二手房估价报告。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在获得贷款申请人作出房产交易价格信息真实的书面承诺后,联合委贷银行内部核查房产价格等情况。

  (二)二手房房产价格认定,依据购房合同(协议)载明的购房价款、税务部门出具房产交易增值税发票载明的价税合计额,两者中的低值予以确认。

  (三)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最长期限为20年,原则上要求不超过《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用地使用权终止期限。对贷款最长期限超过土地使用期限的二手房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联合委贷银行现场核实后上报省局审定,按个案情况予以相应处理。

  二、落实差别化贷款利率。缴存职工家庭现有一套住房或已经享受过一次公积金贷款的,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第二次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

  三、本通知自2019年12月9日起实施。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2019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