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

珠海社保2016年度执行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政策解读

  一、“月平工资”对社会保险缴费的影响。

  社会保险缴费=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月平工资”调整影响的是缴费基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月平工资”调整后仅影响到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中职工缴费基数上、下限和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对其他险种缴费无影响。就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来说,如果参保人的缴费工资在缴费基数上下限内,则缴纳的社保费金额没有变化。具体来说:

  1、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自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止执行的市“月平工资”为5663元,如果参保人月工资超过了5663×3=16989元(上限),则缴纳基数是16989元,如果月工资低于5663×60%=3398元(下限),则缴纳基数是3398元;如果参保人月工资在3398元至16989元之间,月工资就是缴费基数。根据将于7月1日实施的《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珠府〔2016〕47号)的规定,职工医疗保险统一缴费基数下限为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不再分区,即斗门区、金湾区从7月1日起调整为按市标准执行。

  基本医疗保险一档中按基数下限缴费的单位和职工(斗门、金湾除外),月缴费将增加20.96元,其中单位缴费将增加15.72元,个人缴费将增加5.24元(斗门区单位缴费每人每月增加45.90元,个人缴费每月增加15.30元;金湾区单位缴费每人每月增加34.80元,个人缴费每月增加11.60元)。

  基本医疗保险二档中按基数下限缴费的单位和职工(斗门、金湾除外),单位缴费将每月增加5.24元。(斗门区、金湾区单位缴费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5.30元、11.6元)。

  2、失业保险:单位缴费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个人缴费以本人工资为缴费基数,并不得低于市最低工资标准(目前为1650元),本人工资高于市“月平工资”三倍的,以市“月平工资”的三倍(2016年7月1日起为16989元)为缴费基数。

  3、我市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统一执行省的标准(省文件近日将下发)。

  4、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由单位缴纳保险费,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

  二、我市“月平工资”提高后,参保职工享受的与“月平工资”挂钩的社保待遇将相应提高(详见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