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

德阳市关于建设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应急管理局、总工会:

  为进一步推进建设施工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切实做好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维护建设施工企业职工的工伤保障权益,依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省总工会《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5〕49号),以及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切实做好交通道路(铁路)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017〕66号)和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转发《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函〔2018〕237号)规定,现就进一步推进建设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对象

  (一)在全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建设施工企业和职工,以及在市行政区域内承建的建设项目;外地施工企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承建的建设项目及职工。

  施工企业,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等。

  建设项目,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建筑物装饰装修、市政基础设施、水利、水电、公路、铁路等新建、扩建、改造工程项目。

  施工企业职工,是指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使用的从业人员。

  二、参保缴费

  (二)施工企业中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施工企业应以职工工资总额之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施工企业承建建设项目后,对建设项目使用的职工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可优先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施工总承包企业应为工程施工期间参与项目建设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的职工)参加工伤保险。

  (四)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建设项目依法开工前,持建设项目中标通知书、施工项目承包合同书、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等资料,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实行分标段招标投标项目,以标段由中标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五)实行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应按建设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计缴公式:项目工程总造价×项目人工费占比×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

  项目工程总造价根据建设项目《中标通知书》确定。

  项目人工费占比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市水利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等部门根据建设施工领域人工费变动等情况定期调整。

  人工费占比按下表执行。

  (六)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代缴工伤保险费,核定工伤保险期限。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不参加工伤保险费率浮动调整。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

  (七)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自建设项目依法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止。

  建设项目因故停工或复工,施工总承包企业应持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中止施工或复工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其中,在停工期间,不属于施工工程维护管理工作需要而发生的伤亡事故,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建设项目恢复施工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重新核定工伤保险期限。

  因特殊原因,建设项目施工工期确需延长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相应延长工伤保险期限。

  (八)建设项目追加或减少工程投资(造价)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后,施工总承包企业应按规定一次性缴纳增加工程量的工伤保险费或申请退还减少工程量所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九)建设项目在开工前取消的,或者建设施工总承包单位失去承包资格,总承包单位已按施工项目参保的,可向办理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退还已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十)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及建设项目名称等发生变化后,相关单位应持批准文件或有效证明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十一)在建设项目施工期内,施工企业应对项目所使用的全部职工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

  施工企业应依法与其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加强施工现场用工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期内督促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建立用工登记表、职工花名册(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账,并逐月进行核对。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的劳动用工台账应报施工总承包企业备案。

  施工总承包企业自建设项目开工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建设项目职工花名册(包括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的职工)。在施工过程中职工发生增减变化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参保登记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三、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十二)建设项目从业人员发生工伤事故,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以及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十三)一般工伤事故,施工企业应当在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报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重大伤亡事故,施工企业应及时上报,并保护好事故现场,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到达现场调查核实工伤情况。未按上述规定报告和毁灭现场、灭失证据的,由施工企业承担不利后果。

  (十四)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施工企业应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密切配合并提供《建设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见附件)等相关材料。施工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调查确认为工伤的,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其所在用人单位负担。

  (十五)按照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的,有关工伤保险待遇涉及职工本人工资的,统一按照职工发生工伤之时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

  (十六)对在参保项目施工期间发生工伤、项目竣工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的职工,其所在施工企业要继续保证其医疗救治和停工期间的法定待遇,待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后,依法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其中应由施工企业支付的待遇,工伤职工所在施工企业要按时足额支付,也可根据工伤职工意愿一次性支付。

  (十七)在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有效期内,未及时实名申报参保登记的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的,补办参保登记手续后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十四项规定申报工伤认定的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调查核实后,确系建设项目用工并认定为工伤的,按参保职工处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到补办参保登记手续之日止的期间内,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医疗救治等费用由施工企业负担。

  四、监督管理

  (十八)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把施工许可证核发或开工令备案管理关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新建项目严格执行“先参保、再开工”,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在办理相关手续、施工进场前,均应向行业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提交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或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建设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见附件),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要及时督查,将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或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情况纳入企业信用考核体系,对未参保已开工项目要督促整改,做到应保尽保。

  (十九)施工企业应在开工前对所使用的职工进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知识等培训,切实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并对组建工会组织,开展工会工作予以支持,贯彻执行《工会法》。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将参加工伤保险情况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应当载明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名单和投诉举报渠道等。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施工企业履行参保缴费义务。

  (二十)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施工企业现场有关人员和企业负责人要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监管、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等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要及时补报。对谎报、瞒报和迟报、漏报的单位和人员,有关部门要严格依法查处。

  (二十一)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瞒报工程总造价或者骗取工伤保险待遇行为的,有关部门要依据《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二十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依法由职工所在施工企业按《工伤保险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施工总承包企业、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二十三)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单位将工程(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该组织或个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的,发包单位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十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住建、交通、水利、应急管理、总工会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履职尽责,确保全市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工作实施到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工程建设项目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基金的监管工作。住建、交通、水利部门负责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建设施工单位工伤保险参保工作的监督检查。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将工程建设项目建设施工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纳入安全大检查内容;对未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又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责任。总工会积极开展工伤保险法规政策的宣传,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从业人员维权机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工伤职工权益维护保障的监督检查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会同相关部门,把大力推进建设施工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作为当前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的重要任务和重点工作,对各类建设施工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摸底排查,力争尽快实现全面覆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与财政、住建、交通、水利、应急管理、总工会等部门沟通,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沟通项目开工、项目用工、参加工伤保险、安全生产监管等信息,实现建设项目职工参保等信息互联互通,定期组织开展工程建设项目职工工伤维权工作情况联合督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牵头建立健全部门协调机制,适时召开部门协调会议,共同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合力做好工程建设项目职工工伤保险权益保障工作。

  五、本通知自2019年6月1日施行,有效期五年。市人社局等六部门《关于建设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德人社〔2015〕129号)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废止。

  德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德阳市财政局

  德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德阳市交通运输局

  德阳市水利局德阳市应急管理局

  德阳市总工会

  2019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