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流程

  (一)医保卡

  广州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卡(以下简称“医保卡”)作为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就医和记录、申请办理医保有关业务的凭证。

  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托幼机构、学校、区民政、区残联在为参保人办理首次参保登记的次月19日后,持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有关资料到申办地点所属区的医保经办机构领取,于当月底之前分发给参保人。参保人可于缴费当月底前按照参保登记机构的通知领取医保卡。

  (二)医保专用病历

  《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病历》由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中心统一印制,参保人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购买,用于记录就医信息。

  (三)就医须知

  1、参保人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须出示有效的医疗保险凭证、有效身份证件和《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病历》。

  2、在其出示有效的医疗保险凭证前,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全部由参保人自行承担。

  3、急诊入院或者由于昏迷等意识不清等情况不能当场出示的,参保人亲属应当在入院三日内为其补办相关手续。

  4、医保卡遗失或重制期间,以挂失证明或重制卡回执替代医保卡。

  5、参保人符合计生政策生育及终止妊娠办理住院登记时,须同时出示计生部门审批的有效证件原件。

  (四)普通门(急)诊就医

  1、普通门(急)诊是指门诊特定项目及指定慢性病门诊以外的门(急)诊就医。

  2、在能够使用本市医保信息系统进行门(急)诊费用记账的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在校学生、未成年人选择一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二、三级医疗机构设置在本部的社区医疗机构除外,下同)或所在学校的医疗机构和一家其他医疗机构,老年居民选择一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其门(急)诊就医的选定医疗机构。

  3、“选定医院”须能够进行医保信息系统门诊费用记账结算。

  4、参保人在“选定医院”门(急)诊就医方可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在校学生、未成年人到指定的医院进行相应专科疾病门(急)诊治疗,可享受规定的待遇。

  5、确认选定医疗机构后,当年度内不予变更。但参保人有户口迁移或因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变化,以及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转学升学等特定情况的,可以到市医保中心各办事处办理变更选定医疗机构手续。

  6、参加居民医保的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因病情需要在“指定专科医疗机构”门(急)诊治疗专科疾病发生的基本医疗药费,经该医院确认后可按规定标准视同“选定医院”记账报销,不需办理选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