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发布关于开展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株洲市社会保险诚信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株人社发〔2013〕8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决定开展2016年度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和社会保险登记证年审工作,同时对用人单位2015年度的社会保险诚信等级进行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基数申报和社会保险登记证年审对象
株洲市区内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等(城市四区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在区人社部门年审,但医疗保险的年审统一在市医保处进行)。
二、缴费基数申报和社会保险登记证年审集中办理时间、地点
办理时间:2016年3月1日—3月31日
办理地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市场二楼办事大厅
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的有关事项,请各单位按照《株洲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关于认真做好2016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和2015年度社会保险诚信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株社险〔2016〕2号)有关要求执行。
三、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
(一)申报基数
1、企业养老保险:
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申报数(月平均工资)需经职工本人签字确认。
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基数是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小于单位统计年报(或财务报表)工资总额的,以统计年报(或财务报表)数为单位缴费基数。
2、基本医疗保险:
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用人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总额为统筹地区上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总额的300%以上部分不作缴费基数,也不作为核定个人账户的基数;低于70%的,以70%为基数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由社会养老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养老金的退休人员,用人单位必须按本人上年度养老金申报,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生育保险:
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4、失业保险:
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失业保险费基数的申报应不低于本单位及职工申报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人平基数水平。
5、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二)申报资料
已参保单位在办理申报和年审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及社会保险登记证年审表》(一式四份);
2、《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承诺书》(一式三份);
3、已准确录入2015年度参保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电子文档(u盘,申报数以此为准)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参保职工工资花名册(新工资录入后u盘的纸质数据,须经职工本人签字确认,并确保与电子文档完全一致,且需汇总所有参保人员的新工资总额);在市本级参加了医疗保险却未在市本级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单位,报送的电子文档(u盘)及职工工资花名册须含本单位退休人员(新工资和养老金录入后u盘的纸质数据);
4、2015年劳动情况统计年报,乡镇企业、私营单位无劳动情况统计年报的需提供2015年6月、9月和12月份的全部职工工资发放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2015年财务决算报表中的基本情况表、现金流量表、人工成本情况表、主营业务成本明细表(反映薪酬数据)、成本费用情况表、管理费用明细表(提供复印件并加盖财务部门印章);
6、《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总账及明细账,《管理费用》(薪酬费用)明细账(使用财务软件的另打一份,手工记账的复印一份,加盖财务部门印章);
7、机关单位和全额财政拨款事业单位提供2016年1月份株洲工资统发中心工资明细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第5项改为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汇总表、事业单位基本支出决算明细表;第6项改为涉及工资和福利的总账和明细账。
(三)具体要求
1、各单位应按政策规定参加养老、医疗、生育、失业和工伤五项社会保险;
2、五项社会保险参保人数应保持一致(政策有特殊规定的除外),不重复参保;
3、参保单位工资总额的核定按照《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和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如果单位的统计年报(或财务报表)中的工资总额中存在可剔除的项目,请提供真实有效的纸质证明材料,否则不予认定。
4、为准确计算参保缴费人员个人缴费基数,参保单位应建立职工收入统计台账,认真统计每一位职工上年度从本单位获得的全部劳动报酬数额,平摊到新缴费年度的各个月份核算个人月缴费基数,做到实事求是、不重不漏、准确无误;
5、各参保单位必须如实申报缴费基数,对提交的相关报表及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所申报的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应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并在本单位张榜公示。
四、社会保险登记及年审
(一)登记及年审要求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已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应在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时,同时进行社会保险登记证年审。
(二)登记及年审资料
已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应当填写《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及社会保险登记证年审表》,提交《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应当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并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原件和复印件):
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文件;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3、法人身份证件。
五、社会保险诚信等级评定申报
每年的社会保险诚信等级评定结果将在企业的信贷融资、招投标、推荐上市、进驻人力资源(人才)市场招聘、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监管以及法人代表、总会计师、总经济师等评先评模、出国考察、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推荐候选审查等方面予以运用,各参保单位要给予高度重视,积极主动申报。
(一)申报时间和地点
申报时间:2016年1月1日—3月31日。
申报地点:1月1日—2月29日在人力资源市场四楼405室(会议室)。
3月1日—3月31日在人力资源市场二楼办事大厅集中申报处。
(二)申报资料
1、《株洲市2015年度社会保险诚信等级评定申报表》和《株洲市2015年度社会保险诚信等级评分表》(见附件5、附件6,各一份);
2、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机构信用代码证》复印件一份(如因特殊原因确实没有《机构信用代码证》的,请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一份)。
(三)申报的相关要求及注意事项
1、社会保险诚信等级评定的对象为在我市参保的各类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无论参保单位是否自主申报,我们都会进行评定,但不主动申报的,将会被扣除“及时主动申报信用等级评定”项目的得分。
3、各参保单位在自主申报时,要严格按照表格中注明的要求,准确、完整填报《株洲市2015年度社会保险诚信等级评定申报表》和《株洲市2015年度社会保险诚信等级评分表》,包括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机构信用代码证》代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同时,在具体的评定过程中,我们将调取各险种信息系统中的原始数据,与参保单位填报的表格进行对比核对,请如实填报,不得弄虚作假。
4、因特殊原因造成在各险种中的参保人数不一致的,请提供相关有效的纸质证明,否则不予认定。
5、附件5中的“参保机构名称”项目,请准确填写(例:XX市(区、县)XX机构);其“单位编号”项目,请分别填写各险种的参保单位编号。
6、对于“欠费情况”项目,将会根据评定当时各险种信息系统中参保单位2015年度的实际欠费情况予以评分,请有欠费的参保单位抓紧进行清理,以免影响评定结果。
7、在省级经办机构参保的向市级经办机构申报,并提供省里相应险种经办机构出具的单位参保证明,单位参保证明上请注明截止2015年12月单位参保缴费人数和缴费情况,如有欠费,请注明欠费月数。如未提供相应险种经办机构出具的单位参保证明,将不予认定。
8、初评结果将在《株洲日报》、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网址:www.zzldbz.gov.cn)、株洲人社官方微信(微信号:zhuzhourenshe)等媒体和平台上予以公示,对初评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后15天内向对应险种提请复核;未在规定时间段内提请复核的,视同为无异议。
六、监督检查
1、参保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且情节严重的,将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参保单位在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将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未进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和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单位,以及缴费基数申报资料不全的单位,将列为今年人社部门重点审计(稽核)对象。
4、对未按规定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用人单位,将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逐月确定其月度应缴数额。
5、根据《湖南省社会保险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凡没有通过社会保险登记证年度验证的参保单位,人社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停其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审批等工作。
各县市区人社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结合当地实际,认真做好2016年度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和社会保险登记证年审以及社会保险诚信等级评定工作,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促进基金征缴,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凡发现工作人员在审核、评定过程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情况,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本人责任。